我~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第一期四年(95年1月18日~99年1月17日)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已參加「不動產經紀人換証」專業訓練班取得結業証明(訓練時間:三十小時)
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第二期四年(99年1月18日~103年1月17日)
問題如下:
一、到期日以前證書如果暫時没用而不辦理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會如何?
二、到期日以後證書要用時再去辦理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可以嗎?
三、如果我要重新起算四年應如何辦理(從證書使用期起算)?
四、我証書依附在某仲介公司那我算是他們的職員或仲介專員嗎?
五、証書寄放在某仲介公司時那我可以領薪水或佣金嗎?
六、是否有需要章簽時再到公司去而平常可以不去?
Update:
有需聘任可與我連絡[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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