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問題(請幫我引述法條)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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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05.28進入某公司,98.12.07予以資遣,原因資金不足薪資袋上→$16000+全勤$1000(並無加入勞健保)公司因為沒幫員工加入勞健保,而自己卻有加勞保,就因為這樣公司被舉發了...公司因為不想要幫我加入勞保...所以12/5告訴我...12/7交接完成並資遣我...告訴我資金不足卻得以在104徵新人?這樣他們有恰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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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Lydia2009-12-21
公司以勞基法11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但又在104應徵人員所以違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1.公司不想幫我加入勞保而資遣我...我是否可請求6%勞退薪資...計算方法是何呢?5人以上公司,強制雇主要幫員工投保勞保。勞保條例第6條一、
Susan avatarSusan2009-12-21
一、基本上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撥是兩回事,部份公司  員工在四人以下,不強制投勞保,但不損及勞工退休金  。二、未於十日前預告,應給付十日工資。三、勞基法只有規範基本工資,現行以業務性質工作為例,底  薪都不足17280,所以經常性給予的工資都應計算為  薪資。四、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