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有關軟體方面的專利問題
查詢知識可知,撰寫應用軟體後可去申請專利
但是,
假設有A、B兩人,
A設計出或者創造出一個明顯具有創意或新穎性的東西,
(譬如某個小遊戲,
假設圍棋的詳細規則是A發明的好了,
或者某個具原創性的電子書閱讀軟體,
其整體功能的詳細情形、
藝術上的介面設計...等等,
是A設計出來的,)
然後A請B開發能讓人連線對弈圍棋的軟體,
或者請B開發這個功能被A詳細設計出來的Android電子書閱讀軟體,
那專利權大概算誰的呢?
是不是A和B協商好彼此的契約,以及A給B或B給A多少報酬,
兩人就可決定各擁有百分之多少的專利權?
還是說專利權法會規定,A或B就一定或擁有多少成分以上的專利權?
(假定A和B目前沒受雇於遊戲軟體公司或電子書軟體公司,A和B可視為現在正合夥創業。
或者他們現在正在職中的軟體公司,和遊戲或電子書無關,趁業餘時間開發軟體,且軟體內容與他們受雇中的軟體公司之間無競爭關係)
感謝任何大大的回答!
查詢知識可知,撰寫應用軟體後可去申請專利
但是,
假設有A、B兩人,
A設計出或者創造出一個明顯具有創意或新穎性的東西,
(譬如某個小遊戲,
假設圍棋的詳細規則是A發明的好了,
或者某個具原創性的電子書閱讀軟體,
其整體功能的詳細情形、
藝術上的介面設計...等等,
是A設計出來的,)
然後A請B開發能讓人連線對弈圍棋的軟體,
或者請B開發這個功能被A詳細設計出來的Android電子書閱讀軟體,
那專利權大概算誰的呢?
是不是A和B協商好彼此的契約,以及A給B或B給A多少報酬,
兩人就可決定各擁有百分之多少的專利權?
還是說專利權法會規定,A或B就一定或擁有多少成分以上的專利權?
(假定A和B目前沒受雇於遊戲軟體公司或電子書軟體公司,A和B可視為現在正合夥創業。
或者他們現在正在職中的軟體公司,和遊戲或電子書無關,趁業餘時間開發軟體,且軟體內容與他們受雇中的軟體公司之間無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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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幫你規定好了.有契約是屬於A的.沒契約數於B
第七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但是B用了A的專利,所以需付予A授權費才可販賣該軟體.
若A要用此應用軟體,還是要向B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