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找零的問題~麵包店禮券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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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在我家附近的麵包店買了禮券
今天晚上我們拿出去買麵包買200多塊
可是禮券的面額都是100元
我們問說剩下的錢可以找嗎?
電員是說因為當初買禮券時已經開發票且有附贈一盒禮盒
所以不能找零
可是之前不是有說禮券通通都要可以找零?
以下是禮券上的注意事項:
1.禮券視同現金,已折扣之商品、非自製品,皆可選購。
2.本禮券無使用期限。
3.禮券於購買時開立發票,顧客持禮券支付時不另開發票。
4.本券不得折領現金,金額不足部分不予找零。
請問這樣的禮券有違法嗎??既然視同現金那為何又不能找?
請了解的朋友幫我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9-16
依經濟部所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麵包店的禮券不得找零是違反規定。
業者發行禮券收取現金本來就應該給發票。至於買禮券送蛋糕,其送蛋糕的目的無非是要讓消費者掏錢買禮券,這跟找不找零無關。
講難聽一點,這禮券說不定沒有透過銀行做第三人履約保證,說穿了也只是假禮券之名,收取現金周轉,對消費者一點保障都沒有。
你看7-11、麥當勞的禮券都有銀行保證,而且可以找零,這才是禮券。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並自96年4月1日施行。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Jacob avatarJacob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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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Hazel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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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0-09-17
他第四點有說明了..
禮卷通常都是不找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