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 Q2 -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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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幫個忙吧!還有什麼想法可以提出來的,目前的回答大概只有個半頁不到。
 多謝多謝!

2. Do you agree with Anheuser-Busch’s decision to break off negotiations
and go to court on a country-country basis to assert its rights to the
Budweiser name?

本組認為既然雙方的談判已然破裂,且在美國公司Budweiser已盡可能的釋出最
大善意,並提供許多優渥的合作條件之前提下,最好的辦法當然是直接訴諸於
法律,以採取法律途徑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而且美國的Budweiser採取這個
方法也相對的比較佔優勢。

首先,美國的Budweiser成立的較捷克的Budvar為早,而且全球的知名度也比較
高,既然合作破局,就搶先一步於全球各國註冊商標,而且雖然捷克法律對地
名取為商品名稱有嚴格規範,但此一規範目前在WTO卻沒有獲得認可,各國的對
商標的相關法律各不盡相同,美國Budweiser勝訴的機會較高。

另外,在各個國家進行商標使用權的訴訟,是一件曠日彌久且耗費資金的事情
,以美國跟捷克的公司相比之下,美國的Anheuser-Busch International資金
雄厚了許多,所以在打官司上也較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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