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跟朋友合作開小吃店,我是負責人,但因為個人過於忙碌,店內事務皆委託店長與股東經營營運,當時裝設了保全系統,簽約兩年,也直接一次付了一年的租金,後來店裡面因為其他因素,所以頂給別人,因為當時保全系統合約還有半年,於是就留給後面接任的商家使用,結果後面店家使用到一年預付金滿後,就沒用了,這時保全公司沒有任何人告訴我,直接在隔月拆機,並且告我未履行合約義務,未達契約期滿私自解約。
當時保全業者並沒有任何人與我聯絡,說後面店家已經不使用,是否我要將系統移到別的地方,或是是否續約,或是要直接拆機,就直接把系統撤掉,完全沒有告知,直到我收到民事起訴狀才知道這件事情
這樣算是我違約嗎?我致電詢問,對方只說"有人說你不用了所以我們去拆"
完全沒人告知我的情況下且未經我的同意就直接拆掉我的系統,還告我....
請問我該怎麼做?
已更新項目:
東東李: 是民事
當時保全業者並沒有任何人與我聯絡,說後面店家已經不使用,是否我要將系統移到別的地方,或是是否續約,或是要直接拆機,就直接把系統撤掉,完全沒有告知,直到我收到民事起訴狀才知道這件事情
這樣算是我違約嗎?我致電詢問,對方只說"有人說你不用了所以我們去拆"
完全沒人告知我的情況下且未經我的同意就直接拆掉我的系統,還告我....
請問我該怎麼做?
已更新項目:
東東李: 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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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您調解庭是否要出庭的問題,
基本上契約標的在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
法院都會依法先進行調解,調解過程是由雙方看是不是能達成共識,
未必要全依法律規定決定權益歸屬。
如果您不出庭則調解一定不會成立,
到時就會進法院審理程序。
兔寶寶律師推測您這件案子應該是因為這樣所以要開調解庭的,
至於要不要去,請您看完下面的回答之後再自行斟酌。
依照您所敘述的情形,
應該是您跟保全公司對使用保全系統簽訂了一個契約,
在此契約中,您具有使用保全系統的權利,
相對的您也因此負有一個支付使用費(或租金)的義務,
也就是說,您與保全公司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
依照「債權相對性」的法理,
這個契約的效力僅存在於您與保全公司之間,
雖然後來真正的使用人為店鋪的後手,
但是除非您與保全公司間有特別約定,
或是您在與後手簽訂的頂讓契約中有約定將您的保全系統契約的債權債務一併移轉給後手繼受,
並已得到保全公司同意。
否則原則上您在這個契約中,仍然是負著一個給付租金的債務的。
所以在一年預付期滿後,依照契約您還是負有每個月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也就是說一直到他拆機前,您都有付使用費的義務)
當然,保全公司也仍舊有提供您保全系統的義務。
而因為您沒有再繳使用費,所以客觀上看起來您確實是有未履行合約義務的情事,
債權人(保全公司)確實是可以依契約或依法於契約期滿前解除或終止契約。
至於保全公司未問過您就直接去拆機是否合理,
就要看您與其簽的契約中是否有寫明未付款時的催告程序,
如果沒寫,則依法律規定其"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金,
如催告後還是不付,保全公司確實是可以終止契約。
依照您說他有問人,推測應該是利用契約中原留店鋪的通訊電話及地址等,
聯絡到您的後手,因為不知道他們的對話內容,
所以也無法肯定的回答您保全公司在問過他後就拆機是否屬於經過合理催告。
但不論如何,現階段端程序上要請您考慮一個簡單的問題,
就是「是否要與保全公司繼續成立這個使用(或是租賃)契約?」
如果要,就是您繼續付租金請他把系統裝回去,直到契約期間屆滿。
調解時可以跟對方談裝機費用、中間未使用到的損失怎麼計算。
如果不要,那也可以考慮在調解時跟對方約定好解約之後的權益歸屬,
例如多出來的那一個月的租金如何解決之類的。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
...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法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41條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
2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