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吃攤需要幫PT員工保勞健保嗎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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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0-10-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姐姐他是賣麵的
有請三個員工,這三個員工平均每天每個上班約四~五小時,都算鐘點的
其中有一個員工八月份出車禍
上個月他傳簡訊給我姐要請我姐開一張兩萬三的每月薪資證明
因他一個月領不到一萬塊,且我姐不想偽造證明,所以就拒絕他
結果...
今天勞工局打給我姐說...那位員工去告我姐
說我姐沒幫他保勞健保,要我姐下個月去勞工局報到
請問...
我姐他麵店員工只有三人,而這三人都是PT的,算時薪
這樣真的要替他們保勞健保嗎?...真的沒聽過一般小吃攤需要這樣的
我姐會被罰錢嗎?...或者我們該怎麼做?
拜託請知道的大大解惑一下....感謝
Update:
我問了姐
姐說他是上班途中出車禍的
還有...當初他來應徵時,他用假名(我們有保留他的履歷)
醫生說他要休息三個月
他是要雇主及撞他的人兩邊都要索賠
打電話給他...他說...誰較我們不幫他開23000的薪資證明
這樣....我們贏面如何?還是...要找他和解?(很不甘心耶!我們還借他很多錢,但都沒借據)
Update 2:
對了.....
那位員工他一上班就要求要領日薪
所以我們就每天他做幾小時,就給多少錢的....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10-21T20:57
如有團保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希望能幫助到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一 字第 059605 號
要旨: 公告藝文業等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如果僅是設置小吃攤,則屬於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有店面,則屬於中式餐館業,該雇主所僱用的勞工即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以上劣者意見 僅供 參考
如被勞工局 行政處分 先看處分內容 如未盡完詳 請依法提起訴願
案子會移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駁回的機會很高
很晚了 有空再補充
2010-10-22 14:29:50 補充:
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員工辦理加保;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延遲不辦,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公司負責賠償。
四、來信所稱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其雇主仍應依前述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就保。
五、前述勞、就保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8、11、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6、38條規定
2010-10-22 14:31:01 補充:
劣者見解 不要和解 讓法院判
2010-10-23 00:05:39 補充:
忘記說了
不適合五個人的 雇主就要投保就業保險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0-10-24T23:08
你好~
如果未滿5個人,,那是不需要加勞保的!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10-22T11:47
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為「連同雇主之員額達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麵店僱用有請三個員工就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適用範圍但是這並不表示「保護勞工安全衛生」雇主就沒有責任一般雇主都必須替無法投保勞保之員工改投保「人身意外險」特別是廚房工作者有極大「燙傷、跌倒、瓦斯中毒」風險你的情形固然不適用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卻另有「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的法令規定,它就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訂明雇主防止勞工災害傷病的責任,罰則不輕夥計有意外發生(車禍),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一小時內就算是「職業災害」,雇主必須負責賠償,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或一小時內(例如去辦自己的事情、或上學途中與工作無關),雇主應該就沒有責任現在,妳該如何處理?1. 先確認發生車禍的時地與上下班有無相關,便可釐清責任歸屬是否為「職業災害」,非「職業災害」就與雇主無關2. 該次車禍是否有警方處理記錄,【警方筆錄】即可證明發生車禍的時地與上下班有無相關,是否為「職業災害」3. 妳僱用的員額連同雇主是否達五人以上,若無,勞工局也無法可管,但是若確為「職業災害」,妳仍應補償該員工因此不能工作的薪資(請他提出)醫師診斷書(裡面有一個「醫師囑言」會寫應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為憑勞基法第3條(適用行業之範圍)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製造業。四、營造業。五、水電、煤氣業。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七、大眾傳播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10-23T17:56
勞保的部分,未滿五人的公司行號不強制需要替勞工加保的
其實你們可以自己先打電話給勞保局,確認你們是否有這義務替員工加保,才不會到勞工局被對方咬死(有些勞工局人員的素質.......只能說對相關法規並不一定真的了解)
另,你姐有保留那則簡訊嗎?有的話,也可當做證明該員工要姐姐偽造文書~對你們應該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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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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