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沒過!!還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請協助嗎?? - 事業
By Sierra Rose
at 2014-02-09T00:00
at 2014-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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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往生快半年了~住台北市(還好房子自有的.但只有地上物無土地的)申請低收入戶(兒子22歲.女兒17歲)都還在讀書中.我打零工~所有條件都通過了~但是母親那有土地(外公外婆往生留下的)60筆.......但都是墳墓地和畸陵地.市價全部加起來不過台幣5-10萬吧!也無法變賣.每一塊小土地持有人就有190人以上~但是母親不想放棄(畢竟是父母留給她的唯一東西).我就喪失申請資格了~想請問各位好心的人士幫忙我還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請協助幫忙嗎???謝謝你們大家~
母親也不捨我辛苦~原本還想到要去法院辦理脫離母女關係呢!!!真不知道該如何??
母親也不捨我辛苦~原本還想到要去法院辦理脫離母女關係呢!!!真不知道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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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Margaret
at 2014-02-11T20:22
at 2014-02-11T20:22
特境家庭的法源依據是立法院通過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網址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91
依條例第4-1條的應計人口規定,這項補助不需查妳父母的財產
請看特境家庭補助一欄表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76
其中緊急生活扶助有四萬多元(老公往生半年內要申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316
註冊費省60%也很補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327
創業貸款前三年免息,4-6年是1.5%利息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337
我當初申請低收入戶也是因父母那邊而無法通過
後來我詳閱各項補助,最後是選擇申請特境家庭補助
我當初沒經過公所,而是直接到社會局申請(信義路5段15號5樓,101大樓再過去一點)
至於妳所提的脫離母女關係,依法是不可能的
低收入戶部份
低收入戶的法源依據是社會救助法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154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
應計人口包含妳母親及子女 (一等直系血親)
所以申請低收入戶時需計算妳母親的收入與財產
社會救助法第5-2條,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墳墓地是不需計算土地價值
若蓋有塔位出租或出售等行為就是產生經濟效益
畸陵地部份就要以評定價格計算,而不是以市價計算
妳把土地稅單拿出來看
上面就有寫每一筆土地的價值多少錢了
只要不動產價值低於規定即可
但承辦人員常看到如此多筆土地就認定妳媽財產很多,不符規定
建議下次申請時,自行將土地資料分類統計
明確的告訴承辦人員,土地價值是符合規定的
依社會救助法第5-1及5-3條
妳打零工,依舊要計算薪資
妳媽若沒滿65歲而沒工作收入,也是要算薪資的
建議
用妳兒子(滿20歲)的名字去申請低收入戶
這樣應計人口的一等直系血親就不含妳媽了
但妳媽戶籍最好不要與妳們在一起
ps:阿媽是二等直系血親.
請看以下我所整理的資料
1.低收入戶補助介紹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89492
2.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上)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994
3.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983
4.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07
5.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15
以上回答希望對妳以所幫助
By Belly
at 2014-02-13T09:42
at 2014-02-13T09:42
有血緣關係,是無法脫離的
你可以申請急難救助或者找慈濟
By Eartha
at 2014-02-12T19:05
at 2014-02-12T19:05
不過~~~關於土地~~~有些是可以不列入計算的
如果你其他的條件都符合,只因墓地不能通過,
可以向公所提出【申覆】或重新申請
~~並【主張】那些墓地不能列入計。
社會救助法第5-2條: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
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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