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和單親補助的問題!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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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2-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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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爸媽已經離婚三個多月了 然後我跟我媽搬出來 原本的房子就我爸在住 房貸也是他在付不過房子是我媽的名字 之後有口頭上說等我成年會登記在我的名下。然後前陣子都很平靜 可是這陣子我爸可能覺得我跟他越來越疏遠 又可能因為我奶奶最近突然往生了 讓他更情緒不穩 所以這幾天他就不斷打電話或傳簡訊給我和我媽 反覆的提起以前的事情 還去查了我媽朋友的電話甚至還打給他罵他髒話!然後他又去查到了我們現在住在哪裡!
請問 這樣能申請保護令嗎?若可以 那要怎麼申請?(我只是個17歲孩子 我媽也對這種事不了解)
2.據我了解 我爸和我媽都擁有我的監護權 只是我爸完全沒有負責我的生活費 而他在最近的電話裡提到 他也不想再跟我媽分擔我的學費了 那請問這樣我能申請單親補助或低收入補助嗎??
請幫我解答謝謝!我很需要你們的答案!!!
已更新項目:
那請問如果是簡訊或電話的騷擾還是不能申請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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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01-29T07:12
電話部份
看你爸電話裡如何講
若有語帶恐嚇,就犯了恐嚇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爸若一直打電話,打到讓人受不了
那就是犯了俗稱的騷擾罪
通俗的騷擾罪其實就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民法部份
一直打電話騷擾別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被害人可合法舉證並依法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ps:重點是,在法院時要向法官說明,對方的這種行為到底造成了你何種的損害,沒有損害哪來的賠償
常見申請保護令的理由
一、當被害人遭受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 所以目前你們的狀況可能申請不到保護令
扶養子女部份
父母離婚,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有監護權扶養費(權)及探視權
以上最好在離婚前就協商清楚並寫入離婚協議書裡
否則將來容易有問題產生
民法第1084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請注意,這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婚姻法第21條:扶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如果你爸媽在扶養費方面若未有協議
可向當地的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調解成功是具法律效用
若調解失敗
可向法院提告,要求你爸負責他應負之扶養義務,直到你成年20歲為止.
但若離婚時有協議,就依協議內容,該誰負責就該負責.
因回答問題的文字有數字上限規定,以下簡要回答
申請中低收入補助
以台北市申請中低收入戶為例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19,331元以下。
ps:此19331元會依各縣市的生活水平而變化,請恰當地縣市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公所查詢.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不管你爸爸是否有拿扶養費給你媽
只要你媽符合申請資格就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
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單親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扶助項目有
1.緊急生活扶助
2.子女生活津貼
3.兒童托育津貼
4.傷病醫療補助
5.家長及6-15歲兒童少年
6.法律訴訟補助
7.子女教育補助
8.創業貸款補助 (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
攜帶文件:
1.戶口騰本
2.身份證
3.財產證明(到國稅局列印)
4.離婚協議書(若遺失,可請社會局到戶政事務所調出來看,但審核時間會多拖幾天)請把下方的條例下載並詳閱之,只要符合規定即可辦理
可向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科)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下載
中低收入單親家庭福利項目一覽表下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下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服務對象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文件
1.申請書/通報表1份。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等)。各縣(市)辦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業務聯繫窗口一覽表下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流程圖下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下載
社會公益團體協助
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
網址: http://www.twdc.org.tw/?page_id=53
首頁: http://www.twdc.org.tw/
TEL:(02)2620-6117
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一段35號2樓
這邊有提供各項婦女單親幫助
妳可打電話或寫mail聯絡她們尋求幫助補助只是短期救助
長期來看還是要靠你媽固定的工作收入才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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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2-02-01T17:55
你跟你媽住,正常來說,你的監護權是在你媽身上,基本上若他是你父親,就法理上來說,他要負擔你的教養費,只負擔學費,只能說你媽太善良了。
單親補助或低收入補助,可以去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或社會課等相關單位詢問
至於打電話亂罵人之人,可以告騷擾,若他有出言恐嚇,可以告他恐嚇罪,不過要記得錄音,唯有情節重大,也就是對你們造成傷害行為,才有機會申請保護令,否則光就他查到你們住的地方,是無法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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