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漏開發票,高雄縣國稅局卻要公司自動補繳 - 創業
By Caitlin
at 2010-12-24T00:00
at 2010-1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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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行創業,開設一行號,營所稅採"書面審核"方式,十幾年來在稅務上都一路順遂.
最近高雄縣國稅局抽查到我們公司,主要是要看"宅配"服務,是否有公司寄貨而未開發票之事實存在. 因本公司貨運公司有"新竹貨運"及"宅配通"二家,新竹貨運之2年的出貨記錄,我花了1個多月找給他,但宅配單因宅配公司只保存最近3個月的記錄,其餘全部銷毀,所以我無法找出發票記錄.
結果國稅局人員,叫我直接補繳2萬元的逃漏營業稅稅金,也就是40萬的逃漏稅.我當場傻眼.我十幾年來誠實納稅,雖然每筆金額數百元,即使個位數的銷費,我也是開三聯式或二聯式發票給客戶.今天國稅局找不到我逃漏稅資料,監持要我補稅.
我當下就答應,把這2年內宅配通的送貨記錄,依據我當日開出的發票找給他.不料該國稅局人員說,如果我資料交待得過去,那他改罰我"運費多報"之稅金要還給政府.(我創業乃獨資,但近年為求發展,另外在同地點開了2家公司,但運費只以一家名義簽約(貨運公司堅持),且運費輪流開立,這次查帳期間的9成運費的運費發票皆開我這家被查帳的公司)
國稅局認為運費發票應照實開立給3家客戶,而不應只由一家提出申報,故要我吐出這2年的進貨稅金.我得承認,這點我的確不符規定,我是中小企業,人員有限,無法作如此精細工作,所以才採'書面審核',該國稅局人員今日不也利用中小企業此項弱點,而對企業予取予求嗎?
我也認了,當下決定抓出3家公司的運費比例給他,但國稅局人員表示不用麻煩,直接根據3家的營業額分配運費.因我這家行號作的是小額銷售,運費較多,若用營業額分配,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我也要繳較多稅,所以我堅持要以事實來算各自的運費. 結果,國稅局人員又說: 如果我照實際來算,那他還要罰我...一倍以上的稅金,最高到一百萬元.
我不知道這是該國稅局人員個人的問題還是什麼問題?我個人誠實納稅,但我也堅持不包紅包,我唾棄貪污.
會計師跟我說:當時若委曲補繳2萬營業稅稅金,連同營所稅追繳起來,共有約13萬多的稅.我聽了當場發麻,有幾家企業可以經此折騰?
如果這次呈上的資料又被找麻煩,或罰大筆罰款,我想我會把公司關掉,關掉前,我是否該將這次經驗告訴立法委員,議員,企業主,大眾?
他到底可以罰我什麼?我該如何面對?希望有經驗的大大,能不吝分享.
已更新項目:
不只是銷貨及費用問題,一般中小企業,除非用pos系統的單純買賣業,否則進銷存是很少公司做得出來。我創業前在會計師事務所短期待過,須委託會計師記帳的公司,100家中恐怕不到5家有抓進銷存帳,所以國稅局要找麻煩,是輕而易舉之事。我只是納悶: 都已是"書審"了,還要這樣查帳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我只開一家公司,則沒逃漏稅問題,問題是:我開3家來應付難搞的客戶.我只有一位會計,而我則須跑業務. 我照實開發票,也照實拿發票,問題是: 不符會計原則.說的真的是簡單,
我這家多列運費,那另2家當然少列,但只准少列,不能多列,若罰"運費多列"則只能認了,只是:
國稅局還要罰我什麼?居然最高到一百萬?不知有人曉得嗎?
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老闆兼打雜的經營方式,我想只有業主能懂,很遺憾,沒有業主提供相關經驗.
3 個已更新項目:
這是國稅局從我身上"多拿的稅金",原因是我會計帳冊不完善,而且到現在我都不知到我是否能承受,我不甘心.
4 個已更新項目:
神阿!請讓我多繳一點稅,是我該教繳的,我可是很樂意的。不曉的您對賦稅人權的看法如何?
http://www.tpccool.url.tw/taxrights.php?page=1&d=4...
5 個已更新項目:
.........
且行政罰法第七條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與處罰」,因此對於過失漏稅不應予以處罰。此外過失與故意之認定應以納稅人是否「有非難性或可歸責性」為認定標準,且不應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政機關為之。然現今台灣稅務人員卻採「齊頭式」認定,只要漏稅,無論是否為故意或過失,一律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且漏稅金額越高便越認定為故意逃漏稅,十分不合理。行政機關僵化適用裁罰倍數參考表,似有怠惰裁量之疑義,他主張稅捐機關對於故意或過失漏稅之認定應更積極審酌,且由納稅義務人自負舉證責任,已違背「保障賦稅人權」與「責任分配」原則之精神。
6 個已更新項目:
我的401表每期必繳,無不良記錄。應該還沒有會計師上來賜教吧?
7 個已更新項目:
我惹惱了承辦人員?
這讓我很沮喪,我是納稅人,國稅局人員不用繳稅。
8 個已更新項目:
小兵兵說: 我也來多開幾間公司 分攤營運 收入費用 就都不用繳稅啦???
這點我不懂?3家都是書審,都要繳稅。
9 個已更新項目:
本人對稅法不熟,在面對即將來臨的"協商",有些手足無措.稅務人員一開始沒有舉證即要我付漏開發票的稅金,我本能回絕;接著稅務人員轉向:運費多列",並恐嚇將罰稅數倍,最高到一百萬.這點令我憤怒.雖然我已作最壞打算,假若我繳不出稅金,其實也可分期付款,往後的日子慢慢繳.當然這個3人公司,營利所得或作上班族領薪資.二者差異不大,
但若國家機器的稅務人員,罰責過高,我也是會抗議.雖然無論他開多少,我都必須繳納,但是我會為繼往者,繼續爭取"賦稅人權"
10 個已更新項目:
假若有其他建議,敬請不吝提出,至於對於我的過去,依自己的想法,天馬行空,自下斷語之事,我不想再作解釋,突增口水.
若再沒有值得參考的意見,而徒有自導自演之言論,那麼敬謝不敏,否則我將自行關掉這個對大家沒有幫助的議題.
11 個已更新項目:
我找到一則條文:
於稅捐核課程序,基於稽徵經濟,人民負有協力義務,而於人民違反協力義務或未違反然核實課徵有困難時,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方允許稽徵機關以推計方式核定應納稅額。然於漏稅處罰程序,處罰機關(即稽徵機關)於處罰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人民並無何等「協力義務」可言,於處罰構成要件事實無法證明時,依「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即不得加處罰於人民,斷無容許以推計方式,減輕國家之證明程度,而能處罰人民之理.
(接下段:)
12 個已更新項目:
承上:
當初國稅局人員問我: 貨運公司為那一家?我主動告知2家,
之後,承辦人員去拿2家貨運公司的資料,請我一筆一列出發票.我當時也"主動"告知:此貨運公司有3家共同服務,發票要理出很費時間. 這些都是我主動告知,並且我現在正很詳細的在找發票資料.這些舉證都由我提出,而非由國稅局人員舉證.
依上列條文,我是否無"協力義務"?那我若自動補補繳多列的費用稅額外,是否他無法對我進行罰責??? ---有人知道嗎?
13 個已更新項目:
是非總在誤會中產生,若能平心靜氣聽看彼此需求,大概多數能夠化解.
不過,經營公司,一套帳確是應努力的目標.
會計師已幫我跟國稅局承辦員達成協議,也算圓滿落幕,感謝諸位提供意見.
最近高雄縣國稅局抽查到我們公司,主要是要看"宅配"服務,是否有公司寄貨而未開發票之事實存在. 因本公司貨運公司有"新竹貨運"及"宅配通"二家,新竹貨運之2年的出貨記錄,我花了1個多月找給他,但宅配單因宅配公司只保存最近3個月的記錄,其餘全部銷毀,所以我無法找出發票記錄.
結果國稅局人員,叫我直接補繳2萬元的逃漏營業稅稅金,也就是40萬的逃漏稅.我當場傻眼.我十幾年來誠實納稅,雖然每筆金額數百元,即使個位數的銷費,我也是開三聯式或二聯式發票給客戶.今天國稅局找不到我逃漏稅資料,監持要我補稅.
我當下就答應,把這2年內宅配通的送貨記錄,依據我當日開出的發票找給他.不料該國稅局人員說,如果我資料交待得過去,那他改罰我"運費多報"之稅金要還給政府.(我創業乃獨資,但近年為求發展,另外在同地點開了2家公司,但運費只以一家名義簽約(貨運公司堅持),且運費輪流開立,這次查帳期間的9成運費的運費發票皆開我這家被查帳的公司)
國稅局認為運費發票應照實開立給3家客戶,而不應只由一家提出申報,故要我吐出這2年的進貨稅金.我得承認,這點我的確不符規定,我是中小企業,人員有限,無法作如此精細工作,所以才採'書面審核',該國稅局人員今日不也利用中小企業此項弱點,而對企業予取予求嗎?
我也認了,當下決定抓出3家公司的運費比例給他,但國稅局人員表示不用麻煩,直接根據3家的營業額分配運費.因我這家行號作的是小額銷售,運費較多,若用營業額分配,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我也要繳較多稅,所以我堅持要以事實來算各自的運費. 結果,國稅局人員又說: 如果我照實際來算,那他還要罰我...一倍以上的稅金,最高到一百萬元.
我不知道這是該國稅局人員個人的問題還是什麼問題?我個人誠實納稅,但我也堅持不包紅包,我唾棄貪污.
會計師跟我說:當時若委曲補繳2萬營業稅稅金,連同營所稅追繳起來,共有約13萬多的稅.我聽了當場發麻,有幾家企業可以經此折騰?
如果這次呈上的資料又被找麻煩,或罰大筆罰款,我想我會把公司關掉,關掉前,我是否該將這次經驗告訴立法委員,議員,企業主,大眾?
他到底可以罰我什麼?我該如何面對?希望有經驗的大大,能不吝分享.
已更新項目:
不只是銷貨及費用問題,一般中小企業,除非用pos系統的單純買賣業,否則進銷存是很少公司做得出來。我創業前在會計師事務所短期待過,須委託會計師記帳的公司,100家中恐怕不到5家有抓進銷存帳,所以國稅局要找麻煩,是輕而易舉之事。我只是納悶: 都已是"書審"了,還要這樣查帳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我只開一家公司,則沒逃漏稅問題,問題是:我開3家來應付難搞的客戶.我只有一位會計,而我則須跑業務. 我照實開發票,也照實拿發票,問題是: 不符會計原則.說的真的是簡單,
我這家多列運費,那另2家當然少列,但只准少列,不能多列,若罰"運費多列"則只能認了,只是:
國稅局還要罰我什麼?居然最高到一百萬?不知有人曉得嗎?
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老闆兼打雜的經營方式,我想只有業主能懂,很遺憾,沒有業主提供相關經驗.
3 個已更新項目:
這是國稅局從我身上"多拿的稅金",原因是我會計帳冊不完善,而且到現在我都不知到我是否能承受,我不甘心.
4 個已更新項目:
神阿!請讓我多繳一點稅,是我該教繳的,我可是很樂意的。不曉的您對賦稅人權的看法如何?
http://www.tpccool.url.tw/taxrights.php?page=1&d=4...
5 個已更新項目:
.........
且行政罰法第七條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與處罰」,因此對於過失漏稅不應予以處罰。此外過失與故意之認定應以納稅人是否「有非難性或可歸責性」為認定標準,且不應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政機關為之。然現今台灣稅務人員卻採「齊頭式」認定,只要漏稅,無論是否為故意或過失,一律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且漏稅金額越高便越認定為故意逃漏稅,十分不合理。行政機關僵化適用裁罰倍數參考表,似有怠惰裁量之疑義,他主張稅捐機關對於故意或過失漏稅之認定應更積極審酌,且由納稅義務人自負舉證責任,已違背「保障賦稅人權」與「責任分配」原則之精神。
6 個已更新項目:
我的401表每期必繳,無不良記錄。應該還沒有會計師上來賜教吧?
7 個已更新項目:
我惹惱了承辦人員?
這讓我很沮喪,我是納稅人,國稅局人員不用繳稅。
8 個已更新項目:
小兵兵說: 我也來多開幾間公司 分攤營運 收入費用 就都不用繳稅啦???
這點我不懂?3家都是書審,都要繳稅。
9 個已更新項目:
本人對稅法不熟,在面對即將來臨的"協商",有些手足無措.稅務人員一開始沒有舉證即要我付漏開發票的稅金,我本能回絕;接著稅務人員轉向:運費多列",並恐嚇將罰稅數倍,最高到一百萬.這點令我憤怒.雖然我已作最壞打算,假若我繳不出稅金,其實也可分期付款,往後的日子慢慢繳.當然這個3人公司,營利所得或作上班族領薪資.二者差異不大,
但若國家機器的稅務人員,罰責過高,我也是會抗議.雖然無論他開多少,我都必須繳納,但是我會為繼往者,繼續爭取"賦稅人權"
10 個已更新項目:
假若有其他建議,敬請不吝提出,至於對於我的過去,依自己的想法,天馬行空,自下斷語之事,我不想再作解釋,突增口水.
若再沒有值得參考的意見,而徒有自導自演之言論,那麼敬謝不敏,否則我將自行關掉這個對大家沒有幫助的議題.
11 個已更新項目:
我找到一則條文:
於稅捐核課程序,基於稽徵經濟,人民負有協力義務,而於人民違反協力義務或未違反然核實課徵有困難時,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方允許稽徵機關以推計方式核定應納稅額。然於漏稅處罰程序,處罰機關(即稽徵機關)於處罰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人民並無何等「協力義務」可言,於處罰構成要件事實無法證明時,依「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即不得加處罰於人民,斷無容許以推計方式,減輕國家之證明程度,而能處罰人民之理.
(接下段:)
12 個已更新項目:
承上:
當初國稅局人員問我: 貨運公司為那一家?我主動告知2家,
之後,承辦人員去拿2家貨運公司的資料,請我一筆一列出發票.我當時也"主動"告知:此貨運公司有3家共同服務,發票要理出很費時間. 這些都是我主動告知,並且我現在正很詳細的在找發票資料.這些舉證都由我提出,而非由國稅局人員舉證.
依上列條文,我是否無"協力義務"?那我若自動補補繳多列的費用稅額外,是否他無法對我進行罰責??? ---有人知道嗎?
13 個已更新項目:
是非總在誤會中產生,若能平心靜氣聽看彼此需求,大概多數能夠化解.
不過,經營公司,一套帳確是應努力的目標.
會計師已幫我跟國稅局承辦員達成協議,也算圓滿落幕,感謝諸位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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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All Comments
By Doris
at 2010-12-28T11:07
at 2010-12-28T11:07
但是被國稅局盯上了,你若覺ㄉ很冤的話
我建議你寫信給咱們的馬英九總統陳情
跟他訴說一個平凡的小老百性面對官與法時,有苦無訴處,也不知該向何人求助,只好請他大人物出面幫幫你
By Thomas
at 2010-12-25T16:58
at 2010-12-25T16:58
以上文章來自 http://080.paf.com.tw/index.html
By Ivy
at 2010-12-25T03:18
at 2010-12-25T03:18
二、這種將營業額分給好幾家公司的作法,只要一上法院,完全站不住腳。
三、發問者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經驗(真的是有執照的會計師事務所嗎?),替自己帶來麻煩。學到錯誤的經驗,被抓到很正常。「進銷存是很少公司做得出來」這句話也是藉口。
四、除了書審以外,還有一種「同業淨利率」(又稱成本逕決)。營業稅被罰完以後,還會被罰所得稅。
五、有經驗的人不會這樣處理問題。
2010-12-25 23:34:03 補充:
六、既然有事務所經驗,不知道憑證要放七年嗎?
七、關掉「公司」,依據稅法作出的處罰還是跟著負責人跑,一點幫助都沒有。
八、十三萬元看起來很多,把她當成十幾年未曾認真學習稅法的處罰,還算便宜。以前你在事務所是不是也曾經讓客戶陷於這種危險中?
九、從文章看來,你惹惱了承辦人員。不知道他只打算追一年還是七年?請你想想看。
By Enid
at 2010-12-27T10:33
at 2010-12-27T10:33
現在國稅局的電腦很強大的
會選中你 就代表有異常
書審也是會調帳的 從你的 申報401的情況 國稅局就能分析異常了
不是書審 就沒事了
我也來多開幾間公司 分攤營運 收入費用 就都不用繳稅啦
你也曾過事務所 應該也了解 不是國稅局找麻煩 是你自己先錯了
By Connor
at 2010-12-24T04:01
at 2010-12-24T04:01
在商業會計法裡就有明確規定,還有會計基本概念"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雖然你有3家行號,負責人可能同一人,在帳務上是獨立,公司(行號)因某些理由因素,把費用併在同一家(行號),就是不正常的行為,公司(行號)營所稅申報書審,不代表一切就沒問題,還是有抽查的機會,如果以自動補繳營業稅,沒有另外處罰都算不錯了.
By Eden
at 2010-12-26T23:45
at 2010-12-26T23:45
很遺憾幫不上你什麼忙,因為你虛列進項這一點已經站不住腳了,只能再溝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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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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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命
主正
印
正
印
主
星己
丑丙
子乙
酉乙
丑八
字辛癸己 癸 辛辛癸己藏正正傷
財官官 正
官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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