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問題 - 事業
By Regina
at 2009-10-06T00:00
at 2009-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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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有限公司,連我是三位股東,當然會有些不愉快的事,現在房屋租約快到期了,若房東不續租,公司一定要另移地點或解散清算,而公司一直有賺錢,現在就是執行業務董事(兼掛名負責人)有意趁這個時候辦理解散清算將折舊的生財器具設備請人假意估算賣掉然後再佔為己有,自己覓地開店,,他想要用最省的成本自己獨佔事業,我和另位股東不想讓他如此做,我該如何制止以及有關他若如此行為的法律責任
Update:
terry:
可看意見2及意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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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09-10-07T11:11
at 2009-10-07T11:11
再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分別為公司法第79條及第83條第1項關於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遇有解散時,應尋找專業會計師之協助向法院聲請清算,以免被行政執行處對全體股東予以約談,甚至予以限制出境!
坊間事務所有「會計事務所」與「會計師事務所」之別,後者有「師」字才是經國家高考及格之專業會計師!
兆豐會計師事務所 謝明龍會計師 執筆
電話:(05)6310510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中華路76號
By Robert
at 2009-10-06T05:40
at 2009-10-06T05:40
2009-10-07 03:12:12 補充:
,私底下將這些設備轉移他地繼續和總公司續約加盟,他就可以省下很多生財器具及重大設備的錢,重新加盟和續約加盟的成本是差很多的,省200萬差不多,但我和另一股東不想重整清算,繼續移地開店就好,但總公司及其它事務都是他在接洽的,我們就無法掌控到繼續移地營業,而是任由他說公司己清算,大家順理成章不合夥的關係了,自己就拿這些設備和總公司簽約自己做了
By Quintina
at 2009-10-10T07:50
at 2009-10-10T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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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目前在國外至少2年才會回台灣
開了店家人也無法幫我照顧
所以若真要開店只能找外人(員工)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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