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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簽約前要先拿到 7 項資訊:10 天前揭露、至少 5 天審閱、簽約後 30 天內拿到合約

faqs.tw 編輯整理#加盟#創業#開店
目錄
  1. 三個時間點
  2. 要先拿到的 7 項資訊
  3. 沒做到的後果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2009 年有人在站上說,總部以「要照名額排」為由,請他們還沒簽約就先匯加盟金,後來不想開了,錢卻要不太回來。同一年也有人加盟後才發現總部說的 55% 毛利根本做不到。

公平會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管的正是簽約前這一段:總部要先把哪些資訊交出來、給多少時間看。

三個時間點

時間點 總部要做的事(處理原則)
收訂金、簽草約或意向書的 10 日前 提供 7 項加盟重要資訊(第 3 點)
簽加盟本約的 10 日前 同上,沒先收訂金的情況(第 3 點)
簽約前 至少 5 日的契約審閱期(第 4 點第 1 款)
簽約日起 30 日內 把契約交給加盟者(第 4 點第 2 款)

10 日可以由「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取代,所以總部若拿出一份「同意縮短揭露期間」的文件請你簽,那就是在用這個例外。訂金收據、意向書上如果寫了「退出不退費」,就屬於第 2 點的預備加盟經營關係,10 日前就該拿到資訊。

要先拿到的 7 項資訊

項目(第 3 點第 1 項) 內容
開始營運前的費用 加盟金、教育訓練費、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金額或預估金額
營運期間的費用 權利金怎麼收、經營指導、行銷推廣、進貨,金額或預估金額
智慧財產權 商標、專利、著作權的名稱、使用範圍與限制
經營協助與訓練 內容與方式
同區域展店計畫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體系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經營限制 必須向總部或指定廠商進貨、指定品牌規格、每次最低訂購量、指定裝潢廠商
契約變更與解約 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與處理方式

資訊可以用紙本、電子郵件、隨身碟、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提供,但有沒有提供,由總部負舉證責任(第 3 點第 2 項)。

注意這張清單沒有「預估營收」「毛利率」。總部口頭說的獲利數字不在必須揭露的項目裡;處理原則第 6 點另外提到,廣告不實要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處理原則,本文沒有整理那一部分。

沒做到的後果

處理原則第 5 點:違反第 3、4 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顯失公平行為。

誰處理 依據與內容
公平會 第 42 條:限期改正,罰 5 萬~2,500 萬元;屆期不改,按次罰 10 萬~5,000 萬元
法院(加盟者提告) 第 29、30 條: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第 31 條:故意者最高到已證明損害額的 3 倍
時效 第 32 條:知道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

公平會的罰鍰是對總部的行政處罰,不是賠給加盟者的錢;要拿回加盟金或請求賠償,還是要走民事途徑。

不適用的情況

  • 單純批貨轉賣:用批發價或更低的價格買商品再轉售、出租,不算加盟經營關係(第 2 點第 3 款但書)
  • 續約、展店:原有加盟關係的繼續或擴展,屬於第 3 點的「正當理由」,總部可以不重新揭露
  • 加盟金能不能退:處理原則只管簽約前的資訊與審閱期,已經簽約後的退費、違約金,看契約條款與民法,站上加盟解約如何處理那篇的情況要另外評估
  • 商圈保障:處理原則要求揭露「有沒有」同區展店計畫,沒有要求總部一定要給商圈保障
  • 處理原則的修正:目前的版本是 107 年 8 月發布,之後若再修正,以公平會網站公告為準

實際該怎麼做

  1. 談加盟時,先跟總部要公平會版本的 7 項資訊,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收,留下收到的日期
  2. 對方要你先付訂金、簽意向書時,確認拿到資訊已滿 10 天,並看清楚「退出不退費」的條款
  3. 合約至少帶回去看 5 天,不要在說明會現場簽
  4. 簽約後 30 天內沒拿到合約正本,以書面催告並保留紀錄
  5. 開店前後的費用,用資訊裡的金額自己試算回本時間;總部說的毛利率要求書面依據,必要時洽公平會服務中心 (02)2351-7588 轉 380;合夥開店的責任分擔另見開行號還是開公司

常見問題

加盟總部要在簽約前多久給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3 點: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的 10 日前,或個案認定的合理期間、雙方約定的期間,要提供 7 項加盟重要資訊供審閱。沒提供又沒有正當理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先付訂金、簽意向書也算嗎?

算。處理原則第 2 點把「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定義為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第 3 點要求在這之前 10 日就提供資訊。

合約審閱期有幾天?

處理原則第 4 點:簽約前至少給 5 日,或個案認定的合理契約審閱期間;簽約日起 30 日內要把契約交給加盟者,因離島、偏遠地區等不可歸責總部的事由延遲者除外。

總部違反規定會怎樣?

處理原則第 5 點:違反第 3、4 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違反;依第 42 條,公平會得限期改正並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受損害的加盟者另可依第 30、31 條請求賠償,故意行為法院可酌定到已證明損害額的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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