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 創業
By Mia
at 2014-11-26T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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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VS 看板 #1KTI6dbZ ]
作者: franchisesir (法喬斯加盟筆記) 看板: CVS
標題: [新聞] 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時間: Wed Nov 26 08:41:04 2014
我最近研究心得,今天刊登於工商時報上,感謝板上網友的意見分享,讓我可以發現更多
問題。
-----
筆者最近觀察到2個加盟實例,兩兩相比,相映成趣,可以發現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過與不及之處。
一則是某外帶飲料業者開放加盟,未事先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
,違反加盟行為規範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另一則是想要加盟創業的青年,看到某便利商
店加盟業主提出加盟店每日預估營收7.7萬元,卻無從判斷該預估營收的合理性,也不知
如何估算。
前個實例是近來公平會對某外帶飲料業者加盟行為的處分,處分理由之一即是該業者未以
書面充分完整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不符加盟行為規範第3點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違反,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以罰鍰
。
乍看之下無不合理之處,對於許多餐飲業之加盟業主卻是窒礙難行。根據筆者長期研究加
盟模式與餐飲業者互動,餐飲業之核心競爭力,在於掌握關鍵原物料。就外帶飲料業者而
言,可能是因為上游供應商穩定提供優質水果,或上游供應百分之百臺灣茶葉而不摻越南
茶,才得以製作廣受好評的果汁茶飲。
在當今商業競爭環境下,要求餐飲業之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等於公開
其關鍵原物料來源,潛在競爭者可以循相同途徑獲取原物料自行創立品牌,既存競爭者則
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斷絕其關鍵原物料,或因此取得關鍵原物料推出相同產品。這樣的規
範,對加盟業主是否過於嚴苛?如果已經揭露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數量,並事先告
訴加盟者:如果你加盟我,這些原料不能亂買。為什麼還要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
廠商名單?
後個實例則是經常出現在你我身邊的便利商店加盟,便利商店加盟業主為了募集加盟者,
常打出每年、每月或每日預估營收有多少錢,藉此吸引加盟者投入,有不少加盟者看到加
盟業主提出不錯的預估營收數據,便決定加盟。
雖然現行加盟行為規範共有9點,第3點資訊揭露規定要求加盟業主揭露的事項則有8項,
卻漏未規範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因此,在現行規範下,加盟業主即便提出不實營收數據
,若加盟者沒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加盟者直到實際經營前仍無法知道該營收數據是假的
。就算加盟業主提出真正的營收數據,因為加盟業主沒有提供計算標準或考量因素,加盟
者也無從檢驗該營收數據是否符合真實或在合理範圍內。
當然,此問題不是我國獨有,便利商店發展先進之日本亦有相同問題。根據日本公正取引
委員會於2001年(平成13年)所公佈的便利商店總部和加盟店之調查,挑選14大便利商店
體系,隨機抽樣3,000家加盟店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便利商店加盟者希望總部
可以說明預估營收的計算,因為這是考慮是否加盟之基本且重要因素之一。
在分析調查結果後,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即檢討修正加盟體系處理準則,於2002年公佈新
修正準則,規定當加盟業主提出預估銷售額、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應說明既存加盟店於
類似經營環境之業績及合理的計算方法,讓加盟者得以評估其合理性。以日本做為借鏡,
我國公平會應貼近加盟者,注意聽聞加盟者的心聲,了解到預估營收是加盟者考慮加盟的
關鍵因素之一,進而納入加盟行為規範。
總之,依現行加盟行為規範,要求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過於嚴苛;沒有
要求揭露預估營收的考量因素及計算方法,此項疏漏顯示現行加盟行為規範的不足之處。
無論過與不及,公平會都應盡速檢討,修改匡正,建立一套清楚合理的加盟遊戲規則。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26000061-260202
--
法喬斯加盟筆記:加盟不是你想的那樣
http://franchisesir.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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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anchisesir (法喬斯加盟筆記) 看板: CVS
標題: [新聞] 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時間: Wed Nov 26 08:41:04 2014
我最近研究心得,今天刊登於工商時報上,感謝板上網友的意見分享,讓我可以發現更多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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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觀察到2個加盟實例,兩兩相比,相映成趣,可以發現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過與不及之處。
一則是某外帶飲料業者開放加盟,未事先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
,違反加盟行為規範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另一則是想要加盟創業的青年,看到某便利商
店加盟業主提出加盟店每日預估營收7.7萬元,卻無從判斷該預估營收的合理性,也不知
如何估算。
前個實例是近來公平會對某外帶飲料業者加盟行為的處分,處分理由之一即是該業者未以
書面充分完整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不符加盟行為規範第3點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違反,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以罰鍰
。
乍看之下無不合理之處,對於許多餐飲業之加盟業主卻是窒礙難行。根據筆者長期研究加
盟模式與餐飲業者互動,餐飲業之核心競爭力,在於掌握關鍵原物料。就外帶飲料業者而
言,可能是因為上游供應商穩定提供優質水果,或上游供應百分之百臺灣茶葉而不摻越南
茶,才得以製作廣受好評的果汁茶飲。
在當今商業競爭環境下,要求餐飲業之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等於公開
其關鍵原物料來源,潛在競爭者可以循相同途徑獲取原物料自行創立品牌,既存競爭者則
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斷絕其關鍵原物料,或因此取得關鍵原物料推出相同產品。這樣的規
範,對加盟業主是否過於嚴苛?如果已經揭露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數量,並事先告
訴加盟者:如果你加盟我,這些原料不能亂買。為什麼還要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
廠商名單?
後個實例則是經常出現在你我身邊的便利商店加盟,便利商店加盟業主為了募集加盟者,
常打出每年、每月或每日預估營收有多少錢,藉此吸引加盟者投入,有不少加盟者看到加
盟業主提出不錯的預估營收數據,便決定加盟。
雖然現行加盟行為規範共有9點,第3點資訊揭露規定要求加盟業主揭露的事項則有8項,
卻漏未規範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因此,在現行規範下,加盟業主即便提出不實營收數據
,若加盟者沒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加盟者直到實際經營前仍無法知道該營收數據是假的
。就算加盟業主提出真正的營收數據,因為加盟業主沒有提供計算標準或考量因素,加盟
者也無從檢驗該營收數據是否符合真實或在合理範圍內。
當然,此問題不是我國獨有,便利商店發展先進之日本亦有相同問題。根據日本公正取引
委員會於2001年(平成13年)所公佈的便利商店總部和加盟店之調查,挑選14大便利商店
體系,隨機抽樣3,000家加盟店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便利商店加盟者希望總部
可以說明預估營收的計算,因為這是考慮是否加盟之基本且重要因素之一。
在分析調查結果後,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即檢討修正加盟體系處理準則,於2002年公佈新
修正準則,規定當加盟業主提出預估銷售額、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應說明既存加盟店於
類似經營環境之業績及合理的計算方法,讓加盟者得以評估其合理性。以日本做為借鏡,
我國公平會應貼近加盟者,注意聽聞加盟者的心聲,了解到預估營收是加盟者考慮加盟的
關鍵因素之一,進而納入加盟行為規範。
總之,依現行加盟行為規範,要求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過於嚴苛;沒有
要求揭露預估營收的考量因素及計算方法,此項疏漏顯示現行加盟行為規範的不足之處。
無論過與不及,公平會都應盡速檢討,修改匡正,建立一套清楚合理的加盟遊戲規則。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26000061-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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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4-11-29T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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