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員工離職問題 - 開店
By Cara
at 2011-05-30T00:00
at 2011-05-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員工作了六天
第七天時無故未到,之後也末來上班
等到接近領薪時才打電話要薪水
請問要如何處理呢??
完全不扣薪照付
如何才能保住雇主的權益
Update:
嗯嗯
該名員工己有投勞健保
只是員工都不必負啥負任
又可拿錢
那是不是永遠都是資方有錯
勞方永遠都沒問題
還會有人敢開店了嗎=.=
第七天時無故未到,之後也末來上班
等到接近領薪時才打電話要薪水
請問要如何處理呢??
完全不扣薪照付
如何才能保住雇主的權益
Update:
嗯嗯
該名員工己有投勞健保
只是員工都不必負啥負任
又可拿錢
那是不是永遠都是資方有錯
勞方永遠都沒問題
還會有人敢開店了嗎=.=
Tags:
開店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11-06-02T02:00
at 2011-06-02T02:00
仁~~所說的是錯誤,不是員工做滿七天才給薪資。
員工之後都曠職,依勞基法規定,連續曠職3日以上,雇主可以直接將員工解職,但薪資部分還是要給付。
依照勞基法規定,員工只要有工作就要給付薪資,看你當初跟員工談的時候是採用月薪制還是時薪制,假設是月薪制,就用月薪/30*天數,如果員工的六天有跨越到假日,那假日的部分還是要給薪。
員工一開始就應開幫員工投勞健保,你可以扣除勞健保的費用,剩下的薪資再給付給員工,如果員工的離職造成你的損害,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勞基法第26條規定,不得預扣員工薪資做為違約或賠償費用。
但如果你沒有在員工第一天上班時就幫員工投保,這樣是違法的。
By Hardy
at 2011-05-30T18:40
at 2011-05-30T18:40
而勞方未經預告連續曠職,在曠職期間卻由雇主支付勞健保保費,就會有發生勞健保保費的負擔爭議
你是雇主可以向縣政府勞工局申訴勞方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及之「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主張勞方應賠償損害
所以,資方可以留置勞方的6天工資,勞方若來領薪,你可以依據「使用者付費」道理,跟他扣回未向你提供勞務卻享受勞健保,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損失全額保障的利益隨後
如有困難可到旺來Blog諮詢更多或尋求免費法律扶助
By Emily
at 2011-06-02T14:02
at 2011-06-02T14:02
即使做一天也是要給
但你可以將勞健保費扣除
保住雇主的權益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個正常一點的人
不要找到這些阿里不達的
如果工作需要穩定性.盡量找家中排行老大的.A型的
By Anonymous
at 2011-06-02T05:44
at 2011-06-02T05:44
By Kumar
at 2011-05-31T12:55
at 2011-05-31T12:55
如果雇主覺得勞方在這段期間品行良好要給其六天薪資也是可以!
如果不好的話那就看你自己了~
2011-05-30 22:27:42 補充:
哎呀本人誤言深感抱歉
感謝糾正
2011-05-30 22:28:40 補充:
我只是常常聽人家說做七天才有領薪水所以誤以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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