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股份與退股的問題 - 創業
By Jacob
at 2017-05-05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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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多、或是創始成員多的公司,常常都會經歷過這種狀況:
一開始創業,很開心的總共有 A、B、C、D 加入,
四人說好那股份就一起平分吧,每人 25%
結果開始跑了數個月、公司開好了、股份也登記上去了,
B 突然說,因為總總原因,雖然萬分不捨但必須先離開
這時候慘了,到底股份該怎麼分配呢?
如果 B 要離開,股份25%全部 B 保留,
那剩下三位股東必然會不爽,
為什麼我們三個留下來打拚,你才做幾個月,我們拿一樣的股份?
但如果要B把股份全部還出來,
B會說,前面這麼辛苦,我領這麼少錢、做這麼多事情,
難道一點都不可以分?
那所謂"一點"股份是多少?
兩邊不同立場,到最後一定有人感到自己吃虧。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今天要來介紹的是"股份行權計畫"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google這個詞"vesting schedul"
簡單來說就是規定每個創始成員 (又或者是之後加入的員工),
要待滿一定的期間才可以拿到當初講好的比例,
主要是怕創始成員做了幾個月就因為種種原因決定先離開,
卻可以拿走很大一部份的股份,
畢竟每個人可能都還有不同的人生規劃跟考量,
能從頭走到尾的創業夥伴可遇不可求,
先把這件事討論好,如果有人要離開比較容易和平的離開,
但提醒一點,雖然這個方法在國外行之有年,不過台灣受限於公司法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變相的使用此方式外(比較複雜這邊不多講))
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機制,因此以下的方法是屬於私下合約,
亦即只是為了"說清楚、講明白"使用,
基本上只要有先講好,寫起來,大部分的人要離開時,都會遵守這個當初協議的方式,
不過如果對方要硬來、不還股份,也是沒有辦法。
(補充:這裡指的沒有辦法,是指台灣的法律,你不能拿這些文件直接去變更,
而一定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另外要注意,不能以「公司」去約定,
而是要作為「股東之間」所簽署的契約,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股東之間這份契約仍生效力)
1. 決定年份
預估目前想創的公司,大概要幾年才可以進入穩定期
亦即你希望創始成員們至少可以一起拚多久,
公司可能會到下個階段,而不需要把所有人都綁在這
一般會設定是四年,
意思是創始成員同意必須待滿四年,才能拿到全部的股份,
舉剛剛的例子,B如果是在待滿四年後離開,那他就可以拿到25%全數的股份,
因為一間公司如果可以撐過前面的四年而活下來,
基本上應該是已經可以給專業經理人足夠的薪資,繼續去管理公司的
(當然這位專業經理人也可以由其他創始成員擔任,並拿應拿的薪資)
如果B今天是待滿兩年就走,
那佔了四年48個月裡面的24個月,(24/48=1/2)
他只可以拿到他原本應拿的股份25%的1/2,也就是12.5%
2.設定最短生效期(Cliff)
而如果B今天只待3個月,短於一年呢?
待這麼短的時間,一般來說常常是因為理念不同、甚至出現重大糾紛,
如果這個人依照月份行權,舉例來說,拿到3/48的應有股份,
在B的例子 25%*3/48,約為1.56%
對公司來說也會很困擾
讓一個理念不合、甚至有重大衝突的人,去佔一個少少的股份,
有時候就是感覺很「阿雜」,也衍生不少未來的麻煩
(尤其如果又是台灣的有限公司的制度,變更要經過全體股東簽名、更加不適合)
所以需要制定一個最短生效期,一般都會設定一年
也就是必須要在待滿一年以後,才可以行權(依照月份換算比例)
如果待不滿一年,要離開時必須全數放棄股份
對留下來的人:
避免有人沒事想要參一腳,就捲走公司為數不少的股份
如果沒有決心會待一年以上只是來插花的,
基本上討論到這邊就會閃人
對要走的人:
而真的有不得已考量,待滿一年後中途要離開的,
也可以依照這個事先大家都同意的約定來行使權力,
不會明明也付出很多,卻被迫放棄全數股份。
這個行使期權的方式,
主要是依照「時間」來定,畢竟時間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條件,
待了多久離開、該拿多少,都清清楚楚,
不過也許會有人說:
"貢獻度不同阿!"或是 "我們這個產業就是前期最辛苦,不公平阿!"
所以現在也有一些人在推「里程碑行權」(milestone-based vesting)
覺得單單用時間來當做考慮的因素不夠公平,
應該用公司是否達成一些預先設定的里程碑,來計算可以拿到的股份,
不過這個定義方式較為複雜、也比較多爭議
因此還是比較推薦用「時間」為基礎,
有限度的去採取一個公平的制度,
最重要的是,事先跟創始成員們都談好大家同意的退場機制,上述也只是其中一種
雖然沒辦法面面俱到,但真的要離開時,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也不會朋友一場,到最後變成誰佔了誰小便宜的問題
也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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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5-05T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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