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在台北開一家廣東粥 收入不多 但至少都比上班好
一位朋友(a) 找我來台中合開複合餐飲店(資本額約一百) 說錢都他出 而利潤是一人一半 但資借的利息要一人一半 從公司營餘扣 因為他完全都沒做生意的經驗 而我也覺得這樣店的控管及拓展會比原本的廣東粥來的有利 所以答應
但是基於朋友一場 雙方並無簽定任何合約 只是口頭約束 期間半年 大部份的事情都是我在規劃和執行 生意漸趨穩定 但也衝突不斷 a向我提出拆夥 不是他走就是我走 他走我要給他五十萬 我走則反正我都沒出到錢 他不用賠償我
我沒有多的錢可以給他 所以目前我已離開 但之前我開廣東粥花了六十萬 最後讓給人家二十萬 之前收入約四萬~六萬 下來只算基本薪資二萬五 因為初期不想增加店的負擔 一天做十幾個小時 中間交通往返(我老婆小孩皆在台北) 那請問我可以請求 資產損失 收入損失 交通支出 精神補償嗎 我曾和他說那你要賠償我收掉廣東粥的損失 他說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收的 不關他的事
我曾前往台北板橋詢問免費諮詢 他說我雖沒出到任何錢 但他如果有辦法自己獨力經營又何必要找我 我可以主張技術股佔一半 或是我損失我的粥店以換取第二家店的股份一半 所以我離開他還是要給我一半股份的錢 我可以證明合夥經營的事實 (員工 廠商 進貨往來 合夥其間收支明細) 可是房子是由他承租 公司登記也是在他名下(好像是登記獨資) 我爬過文的結果好像是合夥之事實不會因為未形之為文字而不成立 但到底我可以主張幾%呢 畢竟我第二家店沒出到錢是事實 難道我真的要自認第一家店的損失嗎?我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現在等於一切都要重新開始了嗎 那我付出這麼多的時間又算什麼?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真的要提告的話是要如何做呢?什麼條文呢?我並沒有提告的經驗 而且第一次就是十幾年的朋友 但是之前的免費諮詢說沒有合約內容他也不知道要用什麼什麼方式 急!!!謝謝~~
Update:
~至於你為此收掉廣東粥部份,是你的損害沒錯,但要請求此部份的損害賠償,還是先須有一可資請求的原因。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是可以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沒錯,但原因與損害間還是要有因果關係的討論,此部分可能就比較無法確定。~
那所謂的因果是指我收完廣東粥馬上就來台中的時間順序問題嗎 還是....我可以證明的是我頂出去的廣東粥自開始至今 營業約四年多 現在仍賺錢 並不是因為虧損或其它原因頂讓 現在的廣東粥新老闆應可出面幫我做證 是因為真的要和我朋友下來台中合夥做生意
Update 2:
那方便再請問 這件事情若要上訴 是以戶籍地為主還是事發地為主
一位朋友(a) 找我來台中合開複合餐飲店(資本額約一百) 說錢都他出 而利潤是一人一半 但資借的利息要一人一半 從公司營餘扣 因為他完全都沒做生意的經驗 而我也覺得這樣店的控管及拓展會比原本的廣東粥來的有利 所以答應
但是基於朋友一場 雙方並無簽定任何合約 只是口頭約束 期間半年 大部份的事情都是我在規劃和執行 生意漸趨穩定 但也衝突不斷 a向我提出拆夥 不是他走就是我走 他走我要給他五十萬 我走則反正我都沒出到錢 他不用賠償我
我沒有多的錢可以給他 所以目前我已離開 但之前我開廣東粥花了六十萬 最後讓給人家二十萬 之前收入約四萬~六萬 下來只算基本薪資二萬五 因為初期不想增加店的負擔 一天做十幾個小時 中間交通往返(我老婆小孩皆在台北) 那請問我可以請求 資產損失 收入損失 交通支出 精神補償嗎 我曾和他說那你要賠償我收掉廣東粥的損失 他說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收的 不關他的事
我曾前往台北板橋詢問免費諮詢 他說我雖沒出到任何錢 但他如果有辦法自己獨力經營又何必要找我 我可以主張技術股佔一半 或是我損失我的粥店以換取第二家店的股份一半 所以我離開他還是要給我一半股份的錢 我可以證明合夥經營的事實 (員工 廠商 進貨往來 合夥其間收支明細) 可是房子是由他承租 公司登記也是在他名下(好像是登記獨資) 我爬過文的結果好像是合夥之事實不會因為未形之為文字而不成立 但到底我可以主張幾%呢 畢竟我第二家店沒出到錢是事實 難道我真的要自認第一家店的損失嗎?我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現在等於一切都要重新開始了嗎 那我付出這麼多的時間又算什麼?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真的要提告的話是要如何做呢?什麼條文呢?我並沒有提告的經驗 而且第一次就是十幾年的朋友 但是之前的免費諮詢說沒有合約內容他也不知道要用什麼什麼方式 急!!!謝謝~~
Update:
~至於你為此收掉廣東粥部份,是你的損害沒錯,但要請求此部份的損害賠償,還是先須有一可資請求的原因。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是可以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沒錯,但原因與損害間還是要有因果關係的討論,此部分可能就比較無法確定。~
那所謂的因果是指我收完廣東粥馬上就來台中的時間順序問題嗎 還是....我可以證明的是我頂出去的廣東粥自開始至今 營業約四年多 現在仍賺錢 並不是因為虧損或其它原因頂讓 現在的廣東粥新老闆應可出面幫我做證 是因為真的要和我朋友下來台中合夥做生意
Update 2:
那方便再請問 這件事情若要上訴 是以戶籍地為主還是事發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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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夥關係部份,合夥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也不以辦理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為必要,但要証明權利義務的分擔就比較不易確定,這點你應該了解。但你以技術入夥是較無疑問,且你也有執行合夥事務的証明,這些都是不容否認的。
至於未約定技術出資佔合夥之比例,此依民法第667調第三項之規定,是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所以,你是可以請求返還50萬出資。但有一程序可能需先履行,因合夥人只有兩人,一人退夥形同解散,所以必需先做合夥團體的結清算,才會生返還出資的請求權。
至於你為此收掉廣東粥部份,是你的損害沒錯,但要請求此部份的損害賠償,還是先須有一可資請求的原因。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是可以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沒錯,但原因與損害間還是要有因果關係的討論,此部分可能就比較無法確定。
有問題歡迎來信討論。
2010-03-26 09:23:45 補充:
沒錯
另有點忘了說,所謂損害賠償的範圍,通常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限。
至於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這些都規定在民法216條,你可以參考看看。
我建議你先不必提告!
因為你們當初都沒任何書面約定~所以這種糾紛通常比較麻煩!
你說現今的廣東粥老闆能幫你作證!那也是片面的你懂嗎?
你們地點在台中?
我看還是需要去與你朋友協調一下!(畢竟是老朋友)
假設真的無法達成共識的話!再來做提告動作!
這問題也很好處理!假設需要幫助或建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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