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未提前告知..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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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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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我本身開手機通信業,近日有一個做四個月的員工,因近來業績不佳,再檢討業績時,就突然臨時說明天不做了,說家裡不認同這份工作,想回家休息,連我要給他休一到兩個星期的假,然後薪水照給,他也不要,目前他一直跟我催討最後的薪水,我想問一下,所以我只能乖乖給他最後一個月他做幾天就算幾天的薪水嗎?他在最後離職當天賣了兩支手機,賠了7990元,我還是只能照樣給他薪資??另外因為他突然說不做,我怕會有問題當天就給他簽自願離職書,那..我該怎麼辦?
Update:
TO所羅門大大:
他是先賣了賠錢的手機,然後我跟他檢討的時候,他就突然說他不要做了!我根本不知道他不要做阿,我的薪資結構是底薪兩萬九千三,無倒扣,勞健保勞退都有,月休八天,上班時數為下午一點到晚上十點,有時會提早九點就下班,中間有一小時休息時間,無硬性規定只要累了說一下就可以到後面辦公室休息!我們有簽訂勞動契約,離職要提早說,好讓公司有時間找人頂替,若無預警離職,則最後一個月工資以政府公告時薪計算,最後他一直不把公司的制服拿回來還,跟我說等他領到最後的薪水才要還。我都要氣炸了!!
Update 2:
TO天空藍大大:
因為我一月缺新申辦的門號,所已有幾款手機我賠錢賣,但是我有說一定要新申辦才可以,續約不行,全店所有人都知道,也都有貼紙條在桌面上,結果客人來續約,他直接給客人最低價格,光手機就賠了7990,他還送客人市價一千多的行動電源,跟兩張螢幕保護貼!!我知道現在很多基層員工都很辛苦,可是我自認是個還不錯的老闆,有時員工要預支薪水我也都讓他們預支!我真是倒八輩子楣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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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3-02-07T11:41
小豪 版大你好 個人常說勞資糾紛絕非一定是雇主之責,而勞工都屬於被欺榨之一方...在勞資版面經常看到一些勞工作出無厘頭之控訴....但不管是資方或勞方,當發生勞資糾紛,首當應依法定規則保護自己,再依法追償減少自身權益損失....... 問題:勞工因業務造成事業單位損失,又或者未按規定辦理離職告知,資方是否可扣發其薪資不發,或者先扣減其損失金額作為賠償金,餘額再發放給予勞工.....
其正確答案~~不可以.....法有嚴定
勞基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又勞工未按規定辦理離職告知,資方是否可扣發其薪資不發~~~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上可得知,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其薪資不發,或者先扣減其損失金額作為賠償金,餘額再發放給予勞工.....
也許身為雇主的你~~會深覺不可思議,然而勞基法之訂定目的在於,當勞資雙方發生糾紛,但雙方卻無法達成協議,則應當交由仲裁論斷釐清責任歸屬....所以未釐清責任歸屬於之前,資方不得扣發不放或減額其工資....讓勞方生活經濟頓其所失..備註:在此所謂的仲裁論斷~~經民刑事程序提出賠償損失訴訟.
所以建議你先依法保障自己,以免先觸法受其罰則,不管22條或是26條其罰額都比你的損失高出很多...故~~你應請其勞工來公司簽署領取薪資,再告知其因業務過失所造成之損失7990元,是否認賠....萬一勞方不認賠,你應明確告知將依法追償......很無奈吧~~~~但總比勞工告上勞工局先吃罰單再追償..永遠比勞工操勞的雇主~~~加油 祝順心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3-02-07T02:1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以上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請先查閱先生,你所需要的資訊.
目前勞基法對勞工朋友的保障是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案例:一個做了四個月的員工,不過這(四個月是以法定工作日期為基準),
第一雇主是否符合第14條要求如果沒有勞工可以不用預告離職就可以離職了.
第二員工如有已達3個月以上應於10日前預告之符合第15條.
以上是沒有法律要求賠償的對雇主和員工,只是對於個人或業主的風評就很糟糕而已.
至於"金錢"
如果用時薪計算應符合上班時數給予應得之金額.
如果用以日薪或月薪計算應符合日薪或月薪之平均給予應得之金額.
至於最後一天賣了二支手機賠了7990元,那是你應得的教訓,都知道不會來上班了,不如叫他做不會接觸到金錢的工作.
簽自願離職書,只是保障業主不會被勞保局查核是否有不法行為,至少是保障了老板你.
應該正確在請人時,就要明確的簽定勞動契約書,保障雙方共事人,
不然看你的文字敘述中,應該雙方人員還有很的欵問點?(業績.員工職位,薪資條件及福利,工作時數...)
最後,就花錢消災了,不然還能怎麼辦,幫不了你.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3-02-10T02:01
您好~
工資是一定要給的~做幾天就必須給幾天~
再來看不懂的是...賣2隻手機.賠了7990????他賠給公司還是??
再來....跟他好好再溝通一下.總要給你找人的時間.
依勞基法自請離職預告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是勞基法對員工的離職預告天數所做的規定,公司內部訂定的規定對於勞工這方權益來說,不可比勞基法嚴格,必須優於勞基法,所以不論 公司有明文規定為離職多久前需提出,可短於、卻不可長於勞基法規定,
其實講難聽.賤一點的話.大可用曠職方式倒扣薪資.當然這是最後一步保護棋.
只是覺得怎麼那麼沒責任心~加油阿~~~~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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