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候越南妻子3字經恐龍法官判離?妻子的背叛我要上訴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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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1-07-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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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候妻子3字經.越南妻子偷錄音.恐龍法官判離.我要上訴? 士可殺不可辱.錄音譯文對白..感覺好笑 被告:趕快走(台語) 原告:不要一值叫我出去(越語)說謊事實上離美眉就素案差娘等等踹死妳.(恐龍法官會去求證翻意?問候離美美) 原告:我去哪裡.被告:你不是要出去玩嗎?趕快去案差娘(台語)我討厭這個女人住在這邊.走(台語)趕快出去去流浪(台語)你在這邊做捨ㄇ?每次都騙人.大力一點打我沒關有膽就大力一點(台語)那天被妻子踹好幾下(事實).順口說出.法官相信不相信? .連話都不會說每次都是你對.市我錯隊不對.出去(大聲)我沒有你這種老婆.你出去.案差娘你感快出去(台語)案差娘.你有聽到嗎?我沒有你這總老婆你出去趕快出去(台語)出去拉.你當人家老婆這樣.你出去誰逼誰.獎依獎都不會聽出去拉.你出去拉.你不想當人家的老婆就出去離婚蓋伊蓋就好了.這樣而已很簡單我也沒逼尼捨ㄇ.市你逼我的你不想當我老婆就出去這樣而已.你不想當我老婆就出去沒關西.........(與外籍小狼狗老闆私下和解送走外勞換來這樣)妻子的背叛...有哪間律師事務所能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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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不甘.真怕自己會做出犯法的事.拜託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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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人生最大恥辱.......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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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籍小狼狗工廠老闆能當證人嗎?因當時妻子與外勞.半夜3點多打簡訊.被我抓包.有承認.外勞事後不敢接手機.我拿簡訊給工廠老闆看.而我只邀求工廠把外勞送走.一切完全不追究.而簡訊電話卡是一名離婚有拿身分證所提共.追就責任.卻因跑去理論.想邀求她老公.出面說明.給交代.後來那名離婚新住民.打電話報警.說我跑去鬧.警方卻說我非法佔據他人物品.要求歸還.而警方說如他只剩下老奶奶.是不是也要叫他出面說明給交代.從那天起看不起警察.結下樑子.拒絕妻子與那名離婚婦人連絡.該名離婚婦人真想殺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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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偷拿戶口名簿?已成功領取身分證.後失蹤.撕毀結婚證書.一連串算不算預謀.丈夫卻不知已領台灣身分證.離家出走後.卻硬用不知何時錄音.反告丈夫.趕他出門.戶口名簿被蓋上已領證.卻又在領證當天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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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相信一張不知何時錄音光碟一張證據.誰會吞的下這口氣.又在判決書上寫說不准原告與同為越南之女性交往.復位能理性溝通.無端懷疑原告有外遇.一但原告不和奇異.及儲言辱罵.色情小吃部朋友.做老公不會去過濾拒絕嗎?被告就是有罪嗎?這種膚淺法官.只因法條證據.而忽略自由心證.如被告舉證歷歷.法官是嘸吞下恐龍法官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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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譯文對白後半段全文.原告:我不出去 被告:趕快出去(台語)不出去來走.你當人家老婆這樣.你告訴我就好拉.你不說你就出去好了(事實逼共小狼狗工廠住址.早就確認那附近跟蹤過).對嗎(台語)很簡單我沒逼尼捨ㄇ.你告訴我你不想當我老婆離婚簽一牽以後你的事情.這樣就好.這樣很快.你說這樣就好.快啦(台語)擬每次都喜歡我再拖妳.我死掉了.擬每次都用這招.你告訴我這樣就好了拉.你告訴我我這總不能當你老公.捨ㄇ事都不告訴我.你想出去你就告訴我就好了幹麻片我.你就出去拉.市你逼我的.還是離婚謙依牽.我就不會管妳.
7 個已更新項目:
妳聽懂嗎不要再這邊裝死快去(台語)打電話跟你媽說.你這樣對不對.叫阿巄(朋友)跟你媽講你有沒表姊在台灣.快叫你表姊來.快去帶你表姊來給我看.你不喜歡當人家老婆就出去就好.我也不會讓你當.快去啦(台語)衣服收一收出去.我不喜歡你當我老婆你要出去嗎.(台語)案差娘.你要不要出去.萊門開一開.你不想待就出去.(被告拉原告出去)像一隻豬依樣很重.你不想當就出去.你要出去就跟我講一聲幹麻片我.快去啦(台語)原告:回去就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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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少依個你也沒有差別.你就回去.證件辦給妳.(身分證)離婚簽一簽以後你的事情.我不會管你那ㄇ多.那ㄇ簡單而已.快點要人家趕.你是不是要人家趕.還一值住這邊.快去要人家趕.要壞在外面壞.跟我離婚就沒關西.就給你回去.你回越南壞.跟我離婚也沒有我關西.快去拉.想好了沒有.快去.案.你講話要不要簽.不簽那做好你的本事.你不簽你要怎做你跟我說(錄音譯文全文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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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辦理身分證初設申登時間與報案離家出走相同.能否證明有計畫信性離家出走..而拿些以前所錄好的原告(光碟證據)錄音是否能成為被告證據?.而那天跑去鬧跟警方發生不愉快警方說非法佔用他人物品手機卡筆錄上是否能當證據?工廠老闆+上2位哥哥私下和解說詞是否能當證人.由於時間2年簡訊內容未保留.有此事因該能證明.不是無端懷疑原告有外遇.是事實.(離婚婦人她朋友他公公能證明在越南小吃店上班)才反對與越南離婚朋友交往市府能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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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出走後發現通聯紀錄上有可疑電話一一打去試探.卻是越南他男性友人.掛我電話.後卻是語音信箱.過2個禮拜後打過去卻是越南離婚婦人所接.有在警局作筆錄.對方卻再手機零聲上動手腳謊稱.越南人在唱歌.無越南男性友人.又不知道妻子方向.後來又自打嘴巴.我妻子打手機給離婚越南婦人.叫我聽電話....為何要離?台灣法官以附公平.為何不能把那些防礙家庭之人找出.卻由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是下流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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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原告與11月間遭被告驅趕離家兩兆至今.事實上事12月18日戶口名簿出設身登(辦理身證)受理失蹤人口登記表也是12月28日.法官有查證屬實嗎?無證據就不要信口開河?會顯現判決不公?
12 個已更新項目:
更正失蹤日期登記表也是12月18日
Tags: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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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1-07-16T16:00
離婚屬民事法庭
民事 講究的就是證據
所以 請板大舉證 妻子的背叛
只要能舉證對方的背叛在先
板大才有贏面
不然光用口說 就算在大聲 法官也不會理
2011-07-16 21:30:15 補充:
當然可以
不過 給板大一個建議
這裡是公開版面
情緒性用詞少用
不然 被人拿文章裡挑骨頭
板大仍是麻煩一堆
也建議板大多找一些證人 對板大有利
2011-07-18 06:16:22 補充:
法官的自由心證 需建立在相關證據上面
經驗法則雖也可當證據 但絕對比不上實際證據
要告贏 就要拿出證據
清官都難斷家務事
何況是普通官?
而且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定 不能說殺人犯的兒子就一定會殺人 不是嗎?
所以 要贏 就是證據充分
法律永遠再證據完備的那一方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1-07-20T11:18
千里姻緣路現名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朱清正.王莉
仲介大陸新娘在桂林設立巨港交友公司
打公益社團法人招牌.卻實施詐騙財物之實.
收費項目第1項到第24項
不是虛報費用4.5倍.就是沒做
朱清正平態度惡劣.有問題說中國代辦公司的事
因為沒有教育大陸新娘.輔導.健康檢查
如果因有紛爭.離婚.
還依懲罰性賠償可以要求賠償100萬到500萬
然而契約書中.違反消保法.移民法.民法
依法可以退費退19萬訴訟可問消保官1950或
消基會 台北市:電話:02-2700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市電話(02)2322-5151
高雄市電話(07)269-3301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7-19T07:50
婚姻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任何人都不應有權力強迫....繼續共同居住.
這哪是權力強迫的問題是婚姻家庭的責任和義務的道德問題
既然婚姻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那麼當有一方(若為不道德而惡意)不願再共同生活時,怎能以權力和強迫合理化支持背叛婚姻家庭者讓其如願離婚 如這樣那天理何在 有何是非道德! 這種事不是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的
准不准離婚和法律保障基本人權無關法律也保障婚姻呀
法律保障基本人權的重點在是非道德而不是在准不准離婚
如法律准背叛婚姻家庭者離婚讓其順心如意離婚那受害的一方之基本人權
何在?法律該保障哪一方的人權?
2011-07-24 19:32:10 補充:
法律應當保護的不是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而是婚姻關係中受害的一方
那如果法律判准背叛婚姻家庭者離婚是保護了哪一方?
道德本非法律所能控制,法律只能維持秩序.但道德卻很需要靠維持秩序來維持
強迫存在的婚姻關係,實在也說不上是什麼高道德標準.
那任由背叛婚姻家庭者離婚讓其順心如意離婚又有何道德標準.
保障了什麼樣的基本人權
既然發文就體會體會當事人的感受看能否幫上忙吧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07-16T17:28
離婚.就是不堪同居...那是法律上所賦予權力義務嗎?還是人權自由.本國遊戲規則.誰願意打離婚官司.當你經歷過人生歷練.生老病死人生無常.會計較獲得較多利益.還是這被子有沒白活.有沒做過後悔的事.沒有不准離婚這件事.更不是父權社會體系產物.情.理.法.法最後依道防線.不如說是鬥爭後的犧牲品.有所謂公平正義嗎?越是民主自由國家.看待婚姻大方向因有更高道德標準.而不是被告提不出為證明等事情.足徵原告前揭主張因信以為真.
2011-07-22 17:16:27 補充:
領證後離家出走.確實時間剛好與報案時間相同.莫非會出現恐龍法官.來個自由心證.信口開河.事當事者.能確定時間嗎?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1-07-20T09:05
你不就要老婆「出去」,要「離婚」了嗎?
真看不出判離婚有啥問題.
2011-07-18 11:58:30 補充:
離婚,就是不堪同居.
離婚官司中,贏家只能獲得較多利益,無法穫得婚姻維繫.
越是民主自由國家,離婚越容易,不准離婚是父權社會體系下的產物.
2011-07-18 23:32:48 補充:
婚姻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當有一方不願再共同生活時,任何人都不應有權力強迫他人與另一人繼續共同居住.
不准離婚實際上違反法律保障之基本人權.
法律應當保護的不是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而是婚姻關係中受害的一方(說難聽點就是利益分配).
道德本非法律所能控制,法律只能維持秩序.
強迫存在的婚姻關係,實在也說不上是什麼高道德標準.
2011-07-21 09:18:29 補充:
戶口名簿只登記戶籍,不是登記住所異動.
所謂失蹤日期,全依報案者所述,當不得準.
12月18日報案失蹤,不能代表11月時失蹤人還在家.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1-07-19T18:42
朋友生氣是無法解決問題只會傷害到自己便宜對方!
很明顯照上開所言這是有計劃的陷阱.就看你意願訴求的方向重點!
請律師只在於法律訴訟為你爭取公平點不代表結果可如你所願所想~
用對方法找對方向才是重點.紙上談兵並不能解決問題.有礙於奇摩受限.如有相關問題需要服務可寄信予我.將過程細節說明才能評估何種方案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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