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爸的補助??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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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9-0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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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請問有人知道單親爸爸可以申請哪些補助嗎?
我的情況如下...
我沒有結婚小孩是辦理生父認養所以姓我的姓
是雙方一起監護
家裏全戶沒有不動產....
我是做土木的所以沒有固定的收入
有加入勞保小孩付在我的眷屬
我台中太平設籍已經超過1年了
我並沒有和家人住在一起自己租房子
小孩1.6歲
我要如何申請低收入戶或是育嬰補助
如果小孩..遷籍到媽媽的戶籍會比較好申請補助嗎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09-02-16T12:48
申請低收入戶門檻最高,要審核全戶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本來單親爸爸只能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但現在法律有修改,若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建議申請特殊家庭生活扶助。
請注意: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法第5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
臺北市:500萬元。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98.01.23 總統令: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部分條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
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比照低收入戶審查標準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
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9-02-13T12:47
建議你可攜帶你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到戶政事務所申請你和小孩的全戶的戶籍謄本(基本的請個4份應該夠了)。
辦小孩的存摺也需要戶籍謄本,跟小孩的印章,和監護人的身份證,跟郵局辦事員表明小孩的監護權在你這兒,不需小孩母親的同意書。
再和你的身分證、印章,小孩的郵局存摺,及申請的戶籍謄本到鄉鎮公所,找當地里幹事說要辦失依救助或單親救助每個縣市名稱不同。
跑文時間約一個月,一個月左右你會收到縣政府社會局兒福科的照會電話,一個月1400元,三個月一撥~~4200元,一年4次。
核發了以後,並非一勞永逸,每年10月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小孩的存摺,去市公所補來年的証明,聽似繁雜,但如果照邏輯去思考辦幾次就熟了。
一旦核發,只要補證動作依通知,戶口沒遷,到小孩18歲前,這筆補助金將會三個月一撥規律的發下去,沒有空窗期。
可把你的情況向里幹事說明,順便問問當地里幹事低收入戶補助,近貧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的"申辦資格"及需備證明,一起辦,以免錯失權利,又省事。
至於如果小孩..遷籍到媽媽的戶籍會比較好申請補助嗎 ?這個問題,要看媽媽那邊的父母家有否不動產或定存,也可一併請教里幹事。而且還有一些民間的社福機構,像家庭扶助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都可以去詢問一下,不過家庭扶助中心單親家庭的物資救濟,像米、衣服、日用品的領取,只要申請,是肯定有的,對你生活的開支可減輕很多的。
這些經驗,都是我一路跌跌撞撞所累積下來的。
不過一個單親爸爸要扶養一個剛會走路的小孩,把屎把尿的,也夠累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替你省是很多,對你有幫助。
祝你順利
一個單親媽媽的經驗
2009-02-15 12:43:10 補充:
若還有問題可以室內電話直接撥打1957專線。
2009-02-17 09:42:19 補充:
市內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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