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vs兼職 - 事業
By Anthony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申請失業給付是是薪水前6個月平均值的60%
假設:我之前的工作平均薪資是46000...的話,那麼失業給付金額是27600
問題1:
若是還沒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不適應後離職可申請嗎?
問題2:
若是還申請失業給中,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但因工作環境不適應後自己提出離職
可申請嗎?
問題3:
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
已更新項目:
好像誤會我所提問的問題了耶~~
我的問題是~
1.假如:在求職期間,我在認識的朋友那兼差,試用期間領時薪(並無投保) ..再慢慢找合適工作。這樣能請失業給付嗎?
2.假如:我前個工作月平均薪質是4萬元,那領取額60%約27000元。那再未領失期給付時,新的工作薪水並沒有之前那來高~滿14天離職那..後續失業給付是看新的工作計算嗎?
"投保超過14天不適應而辭職,請領失業給付就必須重新認定!"
重新認定指的是什麼丫~~~~
假設:我之前的工作平均薪資是46000...的話,那麼失業給付金額是27600
問題1:
若是還沒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不適應後離職可申請嗎?
問題2:
若是還申請失業給中,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但因工作環境不適應後自己提出離職
可申請嗎?
問題3:
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
已更新項目:
好像誤會我所提問的問題了耶~~
我的問題是~
1.假如:在求職期間,我在認識的朋友那兼差,試用期間領時薪(並無投保) ..再慢慢找合適工作。這樣能請失業給付嗎?
2.假如:我前個工作月平均薪質是4萬元,那領取額60%約27000元。那再未領失期給付時,新的工作薪水並沒有之前那來高~滿14天離職那..後續失業給付是看新的工作計算嗎?
"投保超過14天不適應而辭職,請領失業給付就必須重新認定!"
重新認定指的是什麼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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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Ivy
at 2010-03-06T12:02
at 2010-03-06T12:02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
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
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
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
業給付。
第18條規定: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您的問題該法是以提供相當的解決!
可逕行參閱!
前兩個問題是否定的!
第三個問題詳如上所附的條文說明!
另提供您一網址參考: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敬祝
虎年行大運
福虎生豐!
By Ingrid
at 2010-03-05T02:19
at 2010-03-05T02:19
OK忠訓國際在協助貸款辦理這塊,無論你有任何貸款問題(例:投資理財、信用貸款、買車、開店創業、房屋頭款、結婚基金…很多),他都可以提供你很多的資訊,
她跟我解釋說那是蒐集各家的銀行方案,再以我的個人條件去篩選出最適合我的銀行方案
如果有需要可以在以下網址留下資料
http://www1.c2b.com.tw/redirect.php?k=51d09b070263...
忠訓的顧問會再你聯絡
By Eden
at 2010-03-04T19:15
at 2010-03-04T19:15
您的疑問一:
如果在沒有申請失業給付之前,找到新的工作因不適應而辭職,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新的工作公司您做的不適應而離職,這樣就無法算是非自願離職了。
因為最後退保的新公司,是您自己離職的!※這是以勞保投保已經有
一 段時間來說。
◎另一種情形就是您與新的公司商量能否一樣用『非自願離職』名義來資
遣您。那麼一來~您一樣有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力!
您的疑問二:
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
◎依據《就業保險法》來說,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工作(有投保)14天之內不適應而辭職,仍然有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反之,投保超過14天不適應而辭職,請領失業給付就必須重新認定!
◎有工作期間(有收入),認定時必須誠實回報。
第 17 條
(保險之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
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
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
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
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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