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叫趕也趕不走的討厭的房客搬走東西 - 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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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1-05-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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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房客來家裡住,是我哥請來的,我那個笨哥哥覺得他是好人,把山上的房子的鑰匙也給他讓他進出方便,說他是什麼教授,會幫人看病之類的,但我們看來他是個騙子,然後把山上的家讓給他住,我媽很反對,後來那個不要臉的阿伯來住後就不走了,然後再那邊開咖啡店,說真的那邊沒有人會想去那邊喝咖啡的啦!還有想賣他自稱為古董的東西,像搬一些佛像跟一些畫,還有一些他垃圾來家放,叫我們給三個月的時間讓他搬,不可以動他的東西那是我們賠不起的,我媽從以前就不想要讓人家住那邊,有報警了警察說他們不收這些東西。也不敢動,我們也沒跟那個人有打任何的合約,請問一下要怎麼趕走這個人,還有叫**上把他的那些東西叫他自已帶走~那個人還罵我媽說誰兮漢住這罵一下也是一樣很厚臉皮的住下來,他的外遇女的還跟我媽說你應該喜歡那叫"叫獸"。感覺這個女的真的很機車,還跟我媽說就是不搬走怎樣。有什麼法律可以強制他搬走的。因為他靠我哥撐腰,才能住下來的。變的家裡搞得大家都在吵吵鬧鬧的。還有那警察來時有叫他拿証件出來,那個人也不太敢拿出來,那個人自稱是中醫師,現在沒做了但還有幫人議診,就拿他之前去演講的資料出來,真不知道怎麼查他的底細。警察說不可以隨便查人家的底細的。
那個人之前住這邊也快一年了,後來因為我的笨哥哥腳受傷,變成一個星期來三天。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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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1-05-23T05:34
您好:房屋所有權人答應讓當事人無條件使用,而且沒有契約與收取房租,雙方並無租賃關係,依照民法第464條規定屬於房屋所有權人無償將房屋借予當事人使用收益之借貸關係。雙方因為未定立無償借用之書面契約,所有的約定都是透過言語表示,若是有一方否定當時的承諾,為了要證明對方的承諾是存在的,就必需提出證人與相關的文件資料作為證據。按民法第470條規定未定期限之無償借用,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並且依照民法第472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借用關係。借用人與房屋所有權人若無法協調,可至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房屋所有權人最後只能進行法律訴訟要求遷讓房屋,由法官依據現有的證據來判定孰是孰非。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88號判例、87年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為民法第472條第1款所明定。本條之適用,不問使用借貸是否定有期限,均包括在內。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衹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又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該使用借貸是否定有期限或依借貸之目的使用是否完畢,均非所問。參考法規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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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1-05-23T20:32
答:寫「存證信函」給他,將刑法第306條規定給對方看。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經歷: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台中地方法院書記官。現任: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歡迎來我部落格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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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1-05-23T23:48
告 侵占吧 ... 或許啦! 我不懂法律!
但是如果是醫生要有證照喔!
去看他的 ID 再去醫生公會查 "好像是這樣"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1-05-21T14:07
主要是看那個房產的所有人是登記誰
要有書面證據的才算
然後要那個所有人出面去要求他搬離
他可以主張是經過你哥同意才去住,這是不涉及侵佔沒錯
但是從現在開始,你們已經主張要他搬離了(請說服你哥也一致)
若他還是不搬,就可以請警察強制驅離他了,有法有據
如果警察不管,先去警政署申訴,然後去法院正式提告那個人侵占
我記得有法律規定是自契約解除後一個月內搬完
有正式告知當事人了,一個月後屋內的東西就是屬於屋主的
你們這個根本不是租屋契約,當然更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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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1-05-21T01:26
請問房子所有人是誰?

台東咖啡豆盤商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05-12T00:00
我要在台東開咖啡店,請問有那些咖啡豆商可以介紹呢?

如何製作飲料店的SOP?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1-05-10T00:00
我本身是開咖啡店的 目前營業約三年了 之後打算走 輔導開店以及加盟的方向走 但是本身對於SOP並不是很懂 希望有人可以提供我範本 或是指導一下方� ...

請知識大師幫我看看,先出國還是先創業?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04-20T00:00
女-農曆 民國67年3月15日 凌晨 1:15
因為我近幾年的工作跟工作運都很不好,之前有一段時間失業了很久。因為年紀也不小了,不能在這樣下去,所以想 ...

我是就讀高職(資料處理)的二年級生,我想知道以後出路

John avatar
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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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二資處科
我以後應該是考and#34;商管群and#34;
但是我實在是沒甚麼興趣...
我想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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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一家小咖啡廳大約要多少成本?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1-04-07T00:00
開一家小型咖啡廳大約要多少成本?房屋不算,器材、桌椅(假設10組)與看板……等等大約要花費多少?請有經驗的咖啡達人幫忙分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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