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者你好:
請問
我在某間餐飲業打工,
因為白天要上課因此我都是隔一天去上班,
從11月13號開始上班到11月21號 被解雇,總共只上了三天又4個小時的班。
請問這樣我拿得到資遣費嗎 ?
我跟店長提出要資遣費,他便開始羞辱我說我年紀輕輕思想就扭曲,才工作三天憑什麼要資遣費,但我真的氣不過,因為是他跟我說我不適任要我離職的,雖然算過就算拿到也不會超過一百塊,但我真的很想要證明我是對的!!!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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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86年6月12日行政院勞委會已經把<勞基法實施細則>中的【試用期間】廢除掉了,所以現在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3.雇主無預告資遣不適任員工已經違反<勞基法>第11條規定。
4.妳是可以爭取到資遣費的。(妳自己都會算資遣費了,真不簡單)金額不會超過100元。以妳來回奔波,浪費時間是比較划不來吧。不如利用此機會好好教訓店長一番,敎他多看看<勞基法>否則將來被別的員工告上<勞工局>,那就真有戲看了。
5.妳的觀念是正確的,並非思想扭曲。是雇主不知道什麼叫做<勞基法>。如此一來,可預見將來是會時常發生勞資糾紛的。
6.只要搬出<勞基法>來談論,就可證明妳是對的。
7.有空再多看<勞基法>比妳在學校上<健康教育>更管用。
不過我略估下,如果你以月薪18780計算,三天遣散費只有72元(如果以時薪計算那就更低),所以就毋庸浪費時間特意去請求其遣散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