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公告的合法性 - 7-11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9-10-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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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熟悉法律的高手們
店內公告的合法性
如果公告了 客人不遵守公告
而我執行了公告上的動作
這樣到底合法與否?
例如
假日掛網請先告知櫃檯僅開放30分鐘若不是先告隻無人10分鐘就關機
客人離開前有告知我說出去一下
我等了將近一小時
有另外兩組客人在等電腦我就把他剩餘37分鐘關機
關機後約一分鐘客人回來跟我揮
就有人跟我說我這樣做可以去消基會檢舉
那 公告不就是個屁?如果公告都不算合法
那店家權益呢?
Update:
會說到店家權益是因為那客人跟我說
他包台了 我給他關機 那客戶的權益呢?
問題是~我這公告都快一個月了(一樓就貼了5張櫃檯又1張)
他自己都不注意公告卻又跟我說要去檢舉
Update 2:
回001
當時情形是原先兩位客人開台玩了一陣子
然後跟我說要出去一下(當時假日當然公告貼很久了)
原本公告上寫30分鐘
我硬是讓另外兩個客人等了將近1小時
才把原先那兩台(剩下37分鐘)切掉給新的客人
這樣不算彈性嗎?
Update 3:
回002
那我乾脆不要公告囉?客人說包台50元6小時包了走掉
我就一定得必須空再那6小時
假設我只有十台電腦
那我這6小時都遇到這種人我一天就只能開到(4*50)*10
一天兩千元?然後一個月下來60000元
房租水電都不夠這樣然後倒閉大吉囉?
那這樣開了有什麼意思?
Update 4:
再補充 我沒有說一定要在台前玩完不然要罰錢
我只有公告說 離開請先告知 告知後有30分鐘(公告)+我自己的緩衝
你說暫時離開 30分鐘買1份便當?40分鐘我也都算了
那兩個客人出去買兩杯飲料花了近一小時
再說 也沒有禁帶外食也沒低銷
一小時10元這樣我連個公告都貼了也不算?
Update 5:
給意見的大哥
客人出去之前我都會告知盡量不要超過30分鐘唷
當然我們這種小網咖總不用搞到每個近來玩一小時都要簽約吧?
當然我們有包月寄台等契約書但是...每個都要簽約有點詭異= =
另外如果跟我說
老闆 我要包台就是要掛網人不會在
那我頂多跟他橋條件 雙方互相同意我就不會切台關機
至少據我所知
口頭契約是成立的
Update 6:
大哥 為什麼你都用意見呢 = =
明明不是有贈點嗎 怎麼選不會拿到贈點的方式回答@@?
(這是額外問的 純屬非常在意的感覺)
Update 7:
那我到底要怎麼做 才能合法?
是我說 如果人要離開 需押金時間到人未回則無法退環?
還是要怎麼辦?
Update 8:
一般人都會有這種想法,但是事實依民法規定,你們與客人雙方間之營利(消費)行為就是(個別與客戶訂定)契約。(這裡的契約並非是有書面那種,例如你去7-11買罐飲料必有簽書面?沒有!那是否就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合致)以約定去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
這是不是能解釋 他到店內消費代表他願意配合
我去7-11消費 東西吃了當然不能退 或者說我吃一口放在桌上
人跑出去玩個一小時再回來發現東西怎麼被丟了?
店員解釋那個快過期了
我看你那麼久沒來就丟了放新的上去
也可以請7-11再退一份給我,不然我要投訴囉?
Update 9:
怎麼都沒人回應了 = =?
這樣問題沒辦法解決阿=口=
Tags: 7-11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09-10-06T03:29
你好~
店內的公告當然有約束力!但是在執行上必須有所彈性,比方說在關機前多久就不再開機,以免時間到影響客人權益,如果在時間快結束之前還讓客人開機,那一兩組的客人也要等結束才關機。這是權宜之計主客的權益都兼顧到!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10-07T04:02
這是契約,若要以適用所有與你店家簽約之客戶之情形乃為『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故為了管理及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最好於客戶開台時或要求掛網時當面告知,或製成備註說明小卡片給予掛網者為證......這有很多手段管理可做....但基於智慧財產,不便說明
2009-10-07 00:14:02 補充:
當然我們這種小網咖總不用搞到每個近來玩一小時都要簽約吧?
一般人都會有這種想法,但是事實依民法規定,你們與客人雙方間之營利(消費)行為就是(個別與客戶訂定)契約。(這裡的契約並非是有書面那種,例如你去7-11買罐飲料必有簽書面?沒有!那是否就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合致)以約定去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
你們可以請讓臨時外出掛網者留下手機號碼,(給予說明小卡證)約定如何程度情況將會如何處置(如茈才不會顯失公平)......再說下去我都要收你智慧財產的錢了!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9-10-04T20:01
原則上「公告」是無效的。
按「契約」之精神,你不能說客人自己不去注意公告,甚至你不能說客人同意你公告的說法,例如常見的吃到飽餐廳,常會公告諸如客人沒吃完要罰xx元等字句,是一樣的道理。
換言之~客人向店家買時間使用電腦,在時間內客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電腦,店家沒有權力片去介入,除非店家能證明客人同意。
所以就現況你要和人家談法律?是一面倒、穩輸不贏 ^^
2009-10-07 10:53:22 補充:
有關「那這樣開了有什麼意思?...一小時10元這樣我連個公告都貼了也不算?」
答:首先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而是店家有沒有要求消費者遵守公告的權力,消費者也沒有遵守公告的義務,這點你先搞清楚;其次店家的營業成本、利潤都與客人無關。而是店家與消費者各視所需,合意構成契約,一旦構成雙方都要依約而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有關「口頭契約是成立的」
答:口頭契約有舉證的難度,例如你說有,它說沒有,誰說了算?
有關「怎麼選不會拿到贈點的方式回答」
答:「點數」只對初學者有意義,對進階者幾乎沒有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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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09-09-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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