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資格申請台北縣低收入戶 - 事業
By Heather
at 2009-08-05T00:00
at 2009-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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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分居2年未離婚
家裡有3個小孩
教育程度 大學1年級 高中2年級 國小5年級
三個小孩都跟媽媽住
家裡沒有房子、車子
目前寄住親戚家
健保費2~3年沒有繳
媽媽的信用破產
媽媽目前失業
爸爸沒有聯絡
想請問一下..我是否能申請?
家裡有3個小孩
教育程度 大學1年級 高中2年級 國小5年級
三個小孩都跟媽媽住
家裡沒有房子、車子
目前寄住親戚家
健保費2~3年沒有繳
媽媽的信用破產
媽媽目前失業
爸爸沒有聯絡
想請問一下..我是否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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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9-08-09T13:16
at 2009-08-09T13:16
建議你請你媽媽先將戶籍跟親戚分開,成為單獨戶籍單獨扶養
再前往警察局報失蹤人口,這2個步驟完成後,請你媽媽到公所
找當地里幹事向他詢問能否辦理『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
單親家庭兒少補助』如果資格符合,也許還能申請『低收入戶
第3款』,我先po『特境』資料給你參考看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修正案重點如下:(98年3月2日修正3月31日實施)
一、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鑑於單親爸爸約佔單親家庭家長的四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所以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這次修法也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減輕這些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二、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申請人需「65歲以下」年齡限制。
三、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
修正前條例補助就讀於大專院校之子女之學雜費30%,修正案提高至 60%,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權益,協助下一代脫貧。
四、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基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缺乏支持,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獨力扶養子女的申請限制。
社會處表示,所謂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動產平均一人不超過新台幣294,870元整、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市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98年度最低薪資17280)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 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
*** 所有生活補助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6.財產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7.相關證明文件 : (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在監證明、
失蹤證明書等)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申請人應該要由你媽媽提出申請,如果『低收』不符合資格最少
還能申請『單親家庭』相關項目補助。
希望能對妳們家有所幫助,加油嚕!
ps、請你注意紅字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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