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抱持著希望能在有本業然後再去投資就能夠賺些外快的心態去投資對方,
一塊經營起來,便協議一起合作了。
最初談的合作內容:
1.五個股東每人(他跟兩個情婦佔了3股,後來才知道的)55萬元的資金,共275萬元。我是房東,每個月還要給我3萬房租
2.也談妥之後我跟另一個股東繼續本業工作,有時間再去店裡看看,他們三個則繼續負責的店面。
整個合夥過程中,因為我也是因為對朋友的信任,只有簡單簽合夥約
1. #######沒有開立一個屬於公司的共同帳戶#####一開始說來不及開設
所以先用一個他原公司的帳戶使用資金,然後說會找時間申請新帳戶再把資金轉過去,這點是我最大的疏忽
2. 開店後我覺得要開始看帳了,想知道每個月營收是多少,支支晤晤的講不出來,一下子講剛開業很忙,一下子講這種帳是很專業的看不懂正常
中間過程拉哩拉紮………………………………………………
我給對方拖了三個月,請他一定立刻要給個交代,也擺明了不想跟他台中公司那邊整個拖了一年多了帳目還不清不楚(後來查出來了,台中雙方在互告),
現在我退股了每個月房租加上退股金要給我7萬元
打了這些只是要講合夥了,把資金拿給別人了,就是隨對方處理了,對方要擺爛交代不清不楚的你也沒辦法,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不要合夥,有辦法就自己營運
這是我自己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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