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申請執照的小吃店..還需五月份申報綜所稅?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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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媽媽去年開了小吃店..而且是有申請執照的小吃店...五月份的綜所稅還需申報?如果還需申報...其申報方法有哪些?哪裡有資訊可查詢?
2.以往都是申報扶養媽媽...因為媽媽有申請營業執照了..是不是就不能扶養媽媽??並且是不是應該幫媽媽和我分開來個別申報??
每二個月店裡都有收到國稅局的稅單..都有依期限內繳納...這每二個月的稅單繳稅跟五月份申報的綜所稅有關係嗎?
Update:
謝謝SFJ回答...
我知媽媽小吃店每次繳稅為3801 3801*4=15204
15204x100(稅率1%)=15204000-----全年營業收入
15204000*6%=912240---------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所以這次五月的報稅.小吃店還是要報這樣的數字....912240
912240>77000 所以我和媽媽的要分開報....是不是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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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5-20
小吃店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是每三個月開徵一次,不是二個月,營業(收入)所得是國稅局依據營業面積及員工人數等費用去換算核定,假設你媽的小吃店每三個月繳1800元營業稅,營業所得換算如下:
1800x4(一年)x100(稅率1%)=720000-----全年營業收入
計算營利所得如下:
720000x6%=43200---------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若是媽媽小吃店的營利所得未超過扶養免稅額77000元,就可以申報扶養,雖然她的營利所得要併入你的所得總額,還是伐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