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恐嚇罪相關問題 - 事業
By Thomas
at 2009-11-13T00:00
at 2009-11-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甲見網路拍賣網站興起,即與嫻熟電腦運作之乙同謀,由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乙負責瀏覽網路上各大拍賣網站之交易訊息,嗣選定由某丙刊登欲出售價值伍萬元之中古專業數位相機之拍賣訊息,推由乙以猜測之密碼登入丙之會員帳號,取得某丙帳號之存取權限,將丙原本刊登供得標者匯款用之帳號,竄改為甲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以此方式使不知情得標者匯款伍萬元至甲之金融機構帳戶內,甲再由提款機將該款項予以提領與乙朋分花用。試問甲、乙兩人之刑責?
二、甲在乙經營的小吃店內用餐,不久與乙發生爭執,乃持店內之菜刀作勢欲揮砍乙,卻遭到店內客人搶下該菜刀阻止之,並將甲用力推至門外,甲心生不滿立刻揚言要對乙及小吃店造成傷害,隨即回家持棒球棍返回上開小吃店尋仇報復,經乙報警處理,試問:甲之刑責如何?
三、甲持木棍猛打乙之際,乙弟丙見狀奮勇救乙並逮捕甲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處理?若乙弟丙為警員見狀逮捕甲後,應如何處理?有無例外,試說明之。
四、甲因有罪判決確定而於監獄服刑。某日,甲接獲本案關鍵證人乙來信,乙於信上表示:「其係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於審判時作偽證,害甲被判有罪,至今深感後悔,希望甲能原諒。」甲接獲此信後大喜過望,遂聲請再審以謀救濟。問此一聲請有無理由?
Update:
一、甲乙兩人是否也同時違反刑法第339條及341條的詐欺罪呢?畢竟是用別人名義騙取金錢
二、若客人搶下甲之刀途中,反而不慎刺傷或殺死甲,是否有防衛過當問題(以甲有刺傷客人或沒刺傷客人兩方面論述)
Update 2:
三、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15/17...
請問這則新聞裡面相關人等會涉及何種刑責
四、若甲乙兩人素有仇怨,甲於喝酒後攜帶汽油至乙家放火焚燒機車,恰巧乙不在家逃過依劫,家中全毀試問甲之刑責為何?若乙母丙在家中無法逃出被燒死甲之刑責又為何??
Update 3:
五、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
引述自蘋果日報的新聞~~本件之中所有關係人所涉刑責為何(請就加害人未成年以及成年分別敘述
二、甲在乙經營的小吃店內用餐,不久與乙發生爭執,乃持店內之菜刀作勢欲揮砍乙,卻遭到店內客人搶下該菜刀阻止之,並將甲用力推至門外,甲心生不滿立刻揚言要對乙及小吃店造成傷害,隨即回家持棒球棍返回上開小吃店尋仇報復,經乙報警處理,試問:甲之刑責如何?
三、甲持木棍猛打乙之際,乙弟丙見狀奮勇救乙並逮捕甲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處理?若乙弟丙為警員見狀逮捕甲後,應如何處理?有無例外,試說明之。
四、甲因有罪判決確定而於監獄服刑。某日,甲接獲本案關鍵證人乙來信,乙於信上表示:「其係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於審判時作偽證,害甲被判有罪,至今深感後悔,希望甲能原諒。」甲接獲此信後大喜過望,遂聲請再審以謀救濟。問此一聲請有無理由?
Update:
一、甲乙兩人是否也同時違反刑法第339條及341條的詐欺罪呢?畢竟是用別人名義騙取金錢
二、若客人搶下甲之刀途中,反而不慎刺傷或殺死甲,是否有防衛過當問題(以甲有刺傷客人或沒刺傷客人兩方面論述)
Update 2:
三、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15/17...
請問這則新聞裡面相關人等會涉及何種刑責
四、若甲乙兩人素有仇怨,甲於喝酒後攜帶汽油至乙家放火焚燒機車,恰巧乙不在家逃過依劫,家中全毀試問甲之刑責為何?若乙母丙在家中無法逃出被燒死甲之刑責又為何??
Update 3:
五、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
引述自蘋果日報的新聞~~本件之中所有關係人所涉刑責為何(請就加害人未成年以及成年分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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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09-11-17T03:53
at 2009-11-17T03:53
1.乙入侵他人帳號可能成立侵入他人電腦罪,358條,而他改帳號可能成立359破壞電磁紀錄罪。
已改帳號也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罪210,為何是私文書,要參照220的條文(準文書),這樣就可以帶進去了。
甲的部份,因為跟乙有犯意聯絡,而且有行為分擔,屬於共同正犯。
而甲乙,一行為觸犯屬罪名崇一重處段,55條。
2.(1)甲持刀砍乙的行為對乙可能造成227之普通傷害罪,而且他已經到了著手階段,但是因為被人阻止,所以沒有砍到。這樣就變未遂了,但是因為25條說到未遂犯之處罰,以有別規定者為限,而277必無處罰未遂,所以甲無罪。
(2)甲揚言要對已和小吃店造成傷害,對乙可能成立305之恐嚇維安罪
可引用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栺以使人生胃怖心,而通知將加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就算成立,所以甲對著他講算成立客觀要件。
而且依照27年度刑庭決議,說到心生畏懼,部已發生客觀上有危害為必要,意思就是說沒有要被打才算,指要被害人心生恐懼即可。
所以甲成立305恐嚇罪。
3.依照88條第一項,第二項,何為現行犯。 在依92條第各項,解送現行犯的問題去參考,最後在寫上93條如果是警察要怎處理。
這算法條題,玫備的話依定死,所以傾參照法條吧。
4.第四題不太會解,布過以法條戴上,420,427第2款,420第一項第6款
打的有點辛苦,請不要之後又把問題刪掉,這樣枉費解答者的苦心,謝謝。
2009-11-14 21:27:32 補充:
1. 並不涉及詐欺,因為丙根本就沒有交付什麼阿,他完全不知情,根本無詐欺。
2.那要看甲的主觀犯意是什麼,假如說甲的主觀犯意就是要殺死妳,那你把他殺死就部會是防衛過當, 考防衛過當他依定會詳述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不知道答案是不是你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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