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拋棄債務繼承的條件與執行方式 - 開店
By Kristin
at 2011-03-29T00:00
at 2011-03-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 :
小弟目前處於新婚狀態....
在婚前一星期(100/02/28),老婆告知岳母過世前有留下一筆債務,
但這筆債務是於婚前一星期才收到資產公司通知.....才知道有此筆債務
而岳母是於民國91年過世,當時老婆大約18歲,
而目前老婆家庭成員有岳父,大哥,大姊與我老婆,
而當初岳母過世時,除了我老婆,其他人皆以成年,但是都沒有拋棄繼承
(因為不知道有此筆債務存在)
想請教各位,在以上的狀況下,我老婆現在可否向法院拋棄繼承,
流程又該如何執行,需要動要到律師或代書嗎??
感謝!!
已更新項目:
那另請教!!!岳母過世後--勞保與保險理賠的金額算是遺產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教!!當年我老婆未成年所以以現行法律全面追塑,以"限定繼承"
繼承岳母1/4的債務,而我老婆沒有從岳母繼承任何遺產,就等於此筆1/4的
債務消滅了嗎??還是由下一順位親屬繼承呢??
那基於上述理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消滅嗎??須如何執行???
因為目前已經收到資產管理公司的通知信了!!
怕被騷擾或是強制執行扣款...所以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方式,可以先發制人
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感謝~~非常感謝大家!!
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HOY與陽光小子的回應....
小弟在腦袋裡整理一下兩者的內容...
有一疑問請教.....
債務繼承的部分-我老婆是繼承岳母債務的1/4還是對全部債務有連帶清賞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賞還得部分,我老婆需賞還1/4還是全部呢???
另!!延伸詢問...上述債務繼承部分,因在回答這部分有些模糊地方 :
1.假設我老婆只繼承債務的1/4,又其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所以其不需負擔債務,
那其所繼承的1/4債務會轉移到其他三人身上嗎??還是僅止於此,不會有移轉(例如下一代?或配偶?)
4 個已更新項目:
2.假設我老婆對債務有"連帶清賞責任",又其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所以其不需負擔債務,
也就是總額債務會落在其他三人身上嗎??法律上有"共同債務人"一詞嗎??
我對"連帶清賞責任"有點不太清楚,財產繼承不都是"總額/繼承人"嗎??為何債務債務會變成連帶清賞呢??
3.對於繼承多少債務的部分,可以到何處查詢確切的數據呢??我老婆繼承了債務,那他應該是所謂的債務人,是否針對他的名子去查詢,就可以知道確切負擔的金額呢???還是只有總額呢??
5 個已更新項目:
4.遺產清冊的部分,是把岳母遺留的財產填上去嗎??還是填上1/4的遺產(也就是我老婆繼承的部分-如果有的話!!)因為岳母過世的時間有點長,所以對於岳母遺留財產的部分有遺忘,有什麼機關可以查詢嗎??還是自己認定就可以??遺產清冊有制式的格式或範本嗎??
兩位大大引述的法規與條理都有道理!!可以針對此部分補充說明嗎??
小弟衷心感謝
6 個已更新項目:
5.是資產管理公司,對我老婆有實際扣款後或是凍結帳戶後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還是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就可以提出告訴??要以何種告訴提出呢??"債務不存在之訴"??還是有其他總類呢??
該如何提出呢??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7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HOY大大的補充回應,所以小弟再統整一下 :
1.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是單一的,但可以對我老婆,岳父,大哥與大姊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扣款,四人同屬債務人??而債務分配比例原則是針對繼承人間的協定,並不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分割??
2.在下的老婆因當時年紀尚未20歲,故屬於"限定繼承",在沒有繼承任何遺產的狀況下,在下的老婆是不需負擔任何債務??而應由其他三人共同承擔??
3.以當下而言,資產公司若要強制執行強,我老婆是否會先收到任何通知??
8 個已更新項目:
4.目前狀況下,在下是否需於資產公司執行強制執行前,先向資產公司寄出存證信函??說明當年我老婆尚未成年,且未繼承任何遺產??還是在收到強制執行的文件後,再向法院提出所謂"債務不存在之訴"或是"確認之訴"(不知是否可針對訴訟的種類加以陳述)??
5.目前我老婆是否不適合有任何資產??如果真的被扣款後,向法院提出訴訟,那還要的回來嗎??
9 個已更新項目:
目前由於我老婆有以他自己的名義開店,且有稅籍登記,我怕會影響,所以偏向先向資產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在下老婆為限定繼承,且未任何遺產繼承,避免對我老婆進行強制執行",希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在下這個做法不知兩位大大是否覺得可行??
不論結果為何,在此先向兩位大大致上千萬分感謝
10 個已更新項目:
再次感謝HOY大大的說明,
而小弟又有一疑問,大大再補充回應部分,有一句"若母親沒任何遺產 那麼四個都可以不用負擔債務"
可是當時岳母過世只有我老婆未成年,其餘岳父,大哥與大姊皆已成年,那是否應為我老婆不需負擔債務,而岳父,大哥與大姊皆須概括繼承???
感謝
11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二位知回應,期望可以讓與小弟相同困擾的人們,可以有所借鏡,
由於最佳回答只能選擇一人,而HOY大大的不吝回答,讓小弟非常感謝,故給予最佳回答
而陽光小子大大專業能力也不惶多讓,小弟也在此致上十二萬分感謝
小弟目前處於新婚狀態....
在婚前一星期(100/02/28),老婆告知岳母過世前有留下一筆債務,
但這筆債務是於婚前一星期才收到資產公司通知.....才知道有此筆債務
而岳母是於民國91年過世,當時老婆大約18歲,
而目前老婆家庭成員有岳父,大哥,大姊與我老婆,
而當初岳母過世時,除了我老婆,其他人皆以成年,但是都沒有拋棄繼承
(因為不知道有此筆債務存在)
想請教各位,在以上的狀況下,我老婆現在可否向法院拋棄繼承,
流程又該如何執行,需要動要到律師或代書嗎??
感謝!!
已更新項目:
那另請教!!!岳母過世後--勞保與保險理賠的金額算是遺產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教!!當年我老婆未成年所以以現行法律全面追塑,以"限定繼承"
繼承岳母1/4的債務,而我老婆沒有從岳母繼承任何遺產,就等於此筆1/4的
債務消滅了嗎??還是由下一順位親屬繼承呢??
那基於上述理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消滅嗎??須如何執行???
因為目前已經收到資產管理公司的通知信了!!
怕被騷擾或是強制執行扣款...所以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方式,可以先發制人
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感謝~~非常感謝大家!!
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HOY與陽光小子的回應....
小弟在腦袋裡整理一下兩者的內容...
有一疑問請教.....
債務繼承的部分-我老婆是繼承岳母債務的1/4還是對全部債務有連帶清賞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賞還得部分,我老婆需賞還1/4還是全部呢???
另!!延伸詢問...上述債務繼承部分,因在回答這部分有些模糊地方 :
1.假設我老婆只繼承債務的1/4,又其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所以其不需負擔債務,
那其所繼承的1/4債務會轉移到其他三人身上嗎??還是僅止於此,不會有移轉(例如下一代?或配偶?)
4 個已更新項目:
2.假設我老婆對債務有"連帶清賞責任",又其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所以其不需負擔債務,
也就是總額債務會落在其他三人身上嗎??法律上有"共同債務人"一詞嗎??
我對"連帶清賞責任"有點不太清楚,財產繼承不都是"總額/繼承人"嗎??為何債務債務會變成連帶清賞呢??
3.對於繼承多少債務的部分,可以到何處查詢確切的數據呢??我老婆繼承了債務,那他應該是所謂的債務人,是否針對他的名子去查詢,就可以知道確切負擔的金額呢???還是只有總額呢??
5 個已更新項目:
4.遺產清冊的部分,是把岳母遺留的財產填上去嗎??還是填上1/4的遺產(也就是我老婆繼承的部分-如果有的話!!)因為岳母過世的時間有點長,所以對於岳母遺留財產的部分有遺忘,有什麼機關可以查詢嗎??還是自己認定就可以??遺產清冊有制式的格式或範本嗎??
兩位大大引述的法規與條理都有道理!!可以針對此部分補充說明嗎??
小弟衷心感謝
6 個已更新項目:
5.是資產管理公司,對我老婆有實際扣款後或是凍結帳戶後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還是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就可以提出告訴??要以何種告訴提出呢??"債務不存在之訴"??還是有其他總類呢??
該如何提出呢??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7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HOY大大的補充回應,所以小弟再統整一下 :
1.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是單一的,但可以對我老婆,岳父,大哥與大姊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扣款,四人同屬債務人??而債務分配比例原則是針對繼承人間的協定,並不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分割??
2.在下的老婆因當時年紀尚未20歲,故屬於"限定繼承",在沒有繼承任何遺產的狀況下,在下的老婆是不需負擔任何債務??而應由其他三人共同承擔??
3.以當下而言,資產公司若要強制執行強,我老婆是否會先收到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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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狀況下,在下是否需於資產公司執行強制執行前,先向資產公司寄出存證信函??說明當年我老婆尚未成年,且未繼承任何遺產??還是在收到強制執行的文件後,再向法院提出所謂"債務不存在之訴"或是"確認之訴"(不知是否可針對訴訟的種類加以陳述)??
5.目前我老婆是否不適合有任何資產??如果真的被扣款後,向法院提出訴訟,那還要的回來嗎??
9 個已更新項目:
目前由於我老婆有以他自己的名義開店,且有稅籍登記,我怕會影響,所以偏向先向資產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在下老婆為限定繼承,且未任何遺產繼承,避免對我老婆進行強制執行",希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在下這個做法不知兩位大大是否覺得可行??
不論結果為何,在此先向兩位大大致上千萬分感謝
10 個已更新項目:
再次感謝HOY大大的說明,
而小弟又有一疑問,大大再補充回應部分,有一句"若母親沒任何遺產 那麼四個都可以不用負擔債務"
可是當時岳母過世只有我老婆未成年,其餘岳父,大哥與大姊皆已成年,那是否應為我老婆不需負擔債務,而岳父,大哥與大姊皆須概括繼承???
感謝
11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二位知回應,期望可以讓與小弟相同困擾的人們,可以有所借鏡,
由於最佳回答只能選擇一人,而HOY大大的不吝回答,讓小弟非常感謝,故給予最佳回答
而陽光小子大大專業能力也不惶多讓,小弟也在此致上十二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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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
All Comments
By Mason
at 2011-03-31T18:54
at 2011-03-31T18:54
但無須緊張
你岳母死亡時你老婆未滿20歲 即未成年人
依現行法律規定..
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 即是限定繼承
也就是繼承了多少財產 就負擔多少債務
先弄清楚當時有沒有財產留下(不管有沒有分到)..若都沒財產留下..
則可不用負擔債務
但當資產管理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時 你們則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不存在之訴
即是依上開法律規定..你們也可先向資產管理公司估一樣的回答 看他們如何做再說..
但如果有留下遺產 情況會不一樣喔
2011-03-30 09:22:36 補充:
不是1/4喔 是全部喔
因為依 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而如果你多付超出1/4的部分 是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的
勞保及保險理賠金不算遺產
現在不管債權債務均己你老婆這個順位繼承到了 即使你們打官司勝了 債務不是不存在 是仍存在 而是不用負擔 所以也沒有下一個順位的問題了
資產管理公司的通知函 僅具通知效力 不具法律效果..
你們也可依民法繼承篇的規定 以存證信函通知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只能被動 無法先發制人..對方極有可能取得執行名義了
隨時可以執行薪資或存款..只能等他們執行了 你們再提告
2011-03-30 12:51:30 補充:
就1153條個人見解,先回覆"陽光小子"大大
民法1153條已經修改囉~~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以上這段 係是在所繼承的財產範範圍內,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所有債務.(此為連帶責任)並沒有比例的問題)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以上這段是繼承人間對這筆這筆債務的負擔比例,,並不及於債權人)
2011-03-30 12:51:39 補充:
所以個人看法是,,單就發問者老婆而言...
假設 其母親留有100萬的財產..那麼繼承人四人應連帶償100萬元
但若甲先償還了100萬..其他3/4即75萬,,甲有權向其他三分別求償25萬..
以上是個人淺見
多謝陽光小子的指正
2011-03-30 12:58:46 補充:
回覆發問者
其實你的問題 除了第1153條以外
我和陽光小子大大應該回答的的差不多了
就訴訟而言
你應先按兵不動
一旦訴訟
你們先向院聲明並沒繼承到遺產,而且當時未成年
再來舉證你老婆有繼承到遺產的證據 應該是對方要提出來..
對方提不出來你們勝訴的機會就大 現在不應去煩惱做遺產清冊
2011-03-30 13:02:17 補充:
既然信用卡債務已在資產管理公司 而且近十年了 這筆債務應已確定
也就是對方有執行名義了 不會再發支付命令了..
你們可能要等到對方有執強制執行再提起確認之訴了
2011-03-30 17:05:50 補充:
婆是不需負擔任何債務??而應由其他三人共同承擔??
非也
就個人看法 這麼說好了
其母親留有100萬的財產.也因當時沒抛棄繼承 所以四人共同繼承100萬債務(不因沒分到財產而免責)..看了你的問題 這是你最在意的吧(不會只掉到其他人身上)
若母親沒任何遺產 那麼四個都可以不用負擔債務
至於先發證存證信函 述明繼承當時未成年依法屬限定繼承,,且未繼承財產,故免負責債務,本就是我建議事項之一,因可留下以後訴訟的證明
2011-03-30 17:13:34 補充:
對方有執行名義的話,,,若要強制執行是不會事先通知的
陽光小子大大說的對 保險理賠金 當時受益人沒特別指名的話 屬遺產喔
仍可以擁有財產 因為你們可以舉證這財產非繼承而來
存款真被扣押的話,,只要還沒被債權人領走 都可以透過訴訟勝訴拿回來
2011-03-30 20:33:07 補充:
前己說明過 債務比例僅於你們繼承人間..不及於債權人
所以當有遺產時...例如100萬
所以繼承當時 四人己共同繼承100萬 你老婆沒分到 是你老婆的事 沒拿到不代表沒繼承到
所以當債權人一旦查到你岳母有遺產的話 仍須負擔(但以遺產總額為限,,債務超過遺產部分才不用負擔)
****以上仍為個人淺見*******
By Carol
at 2011-03-31T23:34
at 2011-03-31T23:34
就是版主的老婆只需要處理那1/4因繼承而取得的債務即可~~
繼承權早在民國91年時,就已經分為四等份,由各繼承人依法定方式取得。
所以版主的老婆只需要以下列法條,整理好遺產清冊(遺承的遺產),到時依清冊內的金額,透過法院來清償即可,超出的債務就不關她的事了。
而是另外三位繼承人的事了(概括繼承原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二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外,勞保的理賠全名應該是喪葬津貼,所以不屬於遺產項目
(喪葬津貼是用來辦後事的,不是用來還債的,不然後事要怎麼處理?)
而保險就得看保單的內容而定,如果身故理賠受益人是指名時,那就不屬於遺產項目,反之,就屬於遺產項目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兩者的差別來決定該保險理賠金是否屬遺產項目?
最後,不用擔心被強制執行扣款,因為資產管理公司不是法院,在通過法院裁定前,它只能寄存證信函"通知"繼承人而已,實際上是無法做任何進一步扣款的方式。而繼承人也不用"急"於還款給資產管理公司(因為不見得只有一家),但繼承人卻有可能已侵犯到其他債權人之權益,反而還得另外償還。
條文過長,因此僅提供條文號供版主自行參閱
民法1156條~116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
2011-03-30 08:32:17 補充:
忘了一提~~~
法律的存在是公平。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除非當事人超出法定時限而不處理(如另外三位繼承人)
故沒有先發制人一詞~~(先發制人並不是公平的展現方式)
至於騷擾?
那是刑法的管轄範圍~~~顯然已偏離版主本題了
2011-03-30 10:47:37 補充:
hoy大大,恕在下修正一點
民法1153條已經修改囉~~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2011-03-30 10:54:09 補充:
所以對於岳母遺留財產的部分有遺忘,有什麼機關可以查詢嗎
可以向國稅局的遺贈稅協助查詢~~
遺產清冊有制式的格式或範本
地方法院有賣制式的格式
但原則上也是得要繼承人自己去填空白處,
所以繼承人應該針對積極遺產及消極債務去分列於上。
2011-03-30 21:46:39 補充:
版主的岳母如果沒有任何遺產時,
除了版主的配偶外,其餘三位按當時法律的法定繼承是採概括繼承。
因此如果沒有其他適法性可用時,就得完全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
民國91年時的民法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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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陸續借~也就沒寫借據本票那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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