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請進--政府以行政技巧故意不徹底執法 - 開店
By Madame
at 2009-04-29T00:00
at 2009-04-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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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明確規定我家隔壁不可以開店,某***卻開了店. 依照都市計畫法79條應該最低處以6萬塊,若繼續違規營業,最高處以30萬塊,或斷水斷電....。
二、我向政府檢舉,政府居然只來罰個6萬塊就不處理了。而該店仍然天天營業。
三、我繼續檢舉,政府說,這種情況很多,需要研擬通則辦法,如此,他們就沒有再來勘查處罰了,任該處繼續違規營業!(呵呵!這是他們的拖案技巧,誰知到要研擬10年還是20年啊!)
四、我請教法律系的,他們說,都市計畫法是「公法」,我沒有辦法從這裡主張我個人的權利,因為都市計畫法是維護抽象的大多數人,我這「個人」不算!-----------天啊!真是這樣嗎???
五、我想,都市計畫法也是某個委員會訂立,爾後經議會三讀通過,其中文字明確且具體說明我家這住宅區隔壁不可以開店,這不就是已經說明,且公認,在我隔壁開店對我有影響嗎?不然幹麻規定那裡不可以開店。---------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我到底算不算這個case的利害關係人???
請教各位有正義感的法律專家們,我該如何呢?面對技巧性拖案不執法的爛公僕.
PS:別叫我找民代喔!因為民代幹嘛爭取我這弱勢的一票!?
二、我向政府檢舉,政府居然只來罰個6萬塊就不處理了。而該店仍然天天營業。
三、我繼續檢舉,政府說,這種情況很多,需要研擬通則辦法,如此,他們就沒有再來勘查處罰了,任該處繼續違規營業!(呵呵!這是他們的拖案技巧,誰知到要研擬10年還是20年啊!)
四、我請教法律系的,他們說,都市計畫法是「公法」,我沒有辦法從這裡主張我個人的權利,因為都市計畫法是維護抽象的大多數人,我這「個人」不算!-----------天啊!真是這樣嗎???
五、我想,都市計畫法也是某個委員會訂立,爾後經議會三讀通過,其中文字明確且具體說明我家這住宅區隔壁不可以開店,這不就是已經說明,且公認,在我隔壁開店對我有影響嗎?不然幹麻規定那裡不可以開店。---------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我到底算不算這個case的利害關係人???
請教各位有正義感的法律專家們,我該如何呢?面對技巧性拖案不執法的爛公僕.
PS:別叫我找民代喔!因為民代幹嘛爭取我這弱勢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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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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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9-05-02T06:48
at 2009-05-02T06:48
法條應用應仔細看清楚條文
都市計劃法第79條第一項是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法條是用 [並] 一字 ,所以除罰鍰外應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否則行政處分即違法
建議你以存證信函再向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檢舉一次,副本並抄送他的上級機關,以及政風室
應該會讓你有滿意的結果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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