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知識-以吳寶春為例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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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新聞得知200坪市政府店面豪宅店鋪,吳寶春麵包店要開了!同鄉建商老闆免店租3年。吳寶春說,與建商老闆簽約3年,預定9月底試賣,店名叫做「吳寶春麵包店」,就在市政府對面都廳苑1樓。
關於吳寶春麵包店無償租房子的事件,我有以下幾個問題,希望有專家能協助回答。
1. 依目前稅法規定,吳寶春營業稅應如何處理?是否需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2. 吳寶春的營所稅應如何申報?
3. 是用建設公司的名義無償出租予吳,還是以建設公司董事長個人名義出租予吳會比較有利?
以上就麻煩各位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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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回答,請問第二題如果吳寶春是以行號的情況申報的話,那應該怎麼申報營所稅?
既然您認為他還是該設算租金的話,那無償出租,不用租金的情況下,雙方會計上應該怎麼處理?還是說可以不做分錄?
不好意思!又要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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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tlin avatarCaitlin2011-01-08
一、吳寶春的麵包店是否使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營業稅稽徵人員決定。
二、每年五月申報前一年度之營利所得,還必須看吳寶春麵包店是公司還是行號。
三、租借給營利事業的建築物,不論有無收受租金,都必須設算租金。這個沒有絕對的對錯、好壞,但是依據我接觸的案例(非客戶),以建設公司名義出租較好。理由如下:
1. 建設公司開立發票,對出租人有各種稅務的優點。
2. 董事長免因此增加虛擬收入,對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比較好。
2011-01-09 06:31:41 補充:
一、設算租金屬於稅務會計的範疇,並非財務會計。所以設算租金平常不入會計帳,每年五月結算申報時,承租方要增加費用,出租方要增加收入。
二、目前行號的申報規定,主要是將行號的淨收入以第一類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