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的補助 - 事業
By Gilbert
at 2013-05-01T00:00
at 2013-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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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我想請教一下 謝謝!
我有一個男性朋友他是單親爸爸.他獨自扶養2個小孩已有6.7年了目前她的兩ㄍ小孩還在讀國小.他是低收入戶也有好幾年了.
目前他面臨住所以及金錢上的困境.
我想請問?他是男生可以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的補助)嗎?
如果不行他還可以申請甚麼ㄋ?來幫助他目前的困境.
謝謝
我想請教一下 謝謝!
我有一個男性朋友他是單親爸爸.他獨自扶養2個小孩已有6.7年了目前她的兩ㄍ小孩還在讀國小.他是低收入戶也有好幾年了.
目前他面臨住所以及金錢上的困境.
我想請問?他是男生可以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的補助)嗎?
如果不行他還可以申請甚麼ㄋ?來幫助他目前的困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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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Harry
at 2013-05-04T22:33
at 2013-05-04T22:33
但是~~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收入、動產、不動產條件,比低收入戶寬鬆非常之多,
能通過『低收入戶資格』,絕對可以通過『特殊境遇家庭資格』
不過『基於~補助不重複』的原則,只能『擇優」補助1種
已經有補助『比較優』的低收入戶補助~~~
就不能再同時補助~『特殊境遇家庭』的相同性質補助
例如~~
有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2600(16歲以下),
就不能再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的生活補助1900。
有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全免),
就不能再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學雜費減免(60%)
如有失業、重大傷病不能工作、、情形,可向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2013-05-02 10:27:25 補充:
但是~~不同的項目~~則可以申請
例如~~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不是每縣市都有)
By Hazel
at 2013-05-04T01:23
at 2013-05-04T01:23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 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每人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
補助標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
1.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以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申請人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3.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二、子女生活津貼: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月補助最低生活費之0.1倍。
三、子女教育補助:
1.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60%
2.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四、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部份或孫子女參加全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分,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五、兒童托育津貼:
1.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2.未滿6歲之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六、法律訴訟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
七、創業貸款:向各大金融機構申請。詳情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處服務專線:02-85902802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財產證明(如死亡者未滿一年均應檢附本文件)、受扶助人最近一年稅籍資料
四、勞保死亡給付。
五、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勞保資料、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6個月內之失蹤(含一個月內協尋)證明、就讀私立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判決書、起訴書(或報案單)、醫療(健保)收據正本、診斷書、判決書、保護令、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酒癮、在監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郵局存簿封面(含最近6個月內明細)影本及切結書)。
九、私章。
十、依本縣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事項。
申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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