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 事業
By Oscar
at 2009-09-14T00:00
at 2009-09-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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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ㄇ是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我有兩ㄍ小孩月收入19000,老公入獄服刑(97年7月去ㄉ)
刑期4年 ,沒有財產現在租屋>
這樣可申請嗎?
我有兩ㄍ小孩月收入19000,老公入獄服刑(97年7月去ㄉ)
刑期4年 ,沒有財產現在租屋>
這樣可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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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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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9-09-14T15:58
at 2009-09-14T15:5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扶助對象:
(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及大陸籍配偶,符合前款規定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亦可提出申請。
(三)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限申請核准之當年度內有效,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其審查過程必要時本府得派社會工作員訪視。
〈四〉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款第五目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五〉第一款第五目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二、資格條件:
(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數本金及有價證券之計算為四口人內存款本金一百五十萬元,戶內人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萬元,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三、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心理輔導治療復健費
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的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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