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救助申請 - 事業
By Anonymous
at 2009-04-18T00:00
at 2009-04-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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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今年25歲.與奶奶同住.奶奶於3月21號車禍成為植物人
最近快出院了想送去安養院
可是醫藥費與安養院費用對我來說實在是龐大的金額
我不知道往後日子該怎麼過
雖然我有工作不過每個月才1萬7千5
要負擔房租水電瓦斯.生活費所剩無幾
接下來的安養院每個月要兩萬六
我想請問有哪ㄍ單位或救助可以申請的
我今年25歲.與奶奶同住.奶奶於3月21號車禍成為植物人
最近快出院了想送去安養院
可是醫藥費與安養院費用對我來說實在是龐大的金額
我不知道往後日子該怎麼過
雖然我有工作不過每個月才1萬7千5
要負擔房租水電瓦斯.生活費所剩無幾
接下來的安養院每個月要兩萬六
我想請問有哪ㄍ單位或救助可以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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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09-04-19T02:50
at 2009-04-19T02:50
不知道你是居住那個縣市?建議你打電話到1957詢問
相關急難救助的資格。我先po文給你看看。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一、本項計畫是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橋樑計畫,目標在減少家庭因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者走向絕路。
二、協助內容有十大項目
1.急難救助
2.短期緊急住宿安置庇護
3.緊急醫療補助
4.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5.就業扶助。
6.助學措施
7.法律扶助
8.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9.照顧服務
10.創業與理財
1.急難救助〔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針對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提供急難救助金,其發給方式如下:
(1)急難事件者:一次給付。
(2)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者:按月或分次給付。
2.短期緊急住宿安置庇護〔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1)轉介民間社團或宗教團體協助提供短期住宿。
(2)短期緊急房租補助。
(3)提供國宅供短期緊急安置借住。
3.緊急醫療補助〔主協辦機關:衛生署、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1)補助因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非低收入戶受協助期間健保保費。
(2)補助受協助期間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3)補助受協助期間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本項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內政部訂頒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之規定〕。
4.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主協辦機關:衛生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1)針對精神疾病、藥癮、酒癮、自殺等求助者提供緊急性、立即性服務。
(2)針對轄區內慢性精神病患家庭中處於高風險狀態列管者進行追蹤,並提供心理諮商及家庭健康照顧支援。
5.就業扶助〔主協辦機關:勞委會、教育部、青輔會、原民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以下協助:
(1)就業諮商:工作準備、就業評估,及職業生涯規劃。
(2)教育訓練:職業教育及訓練、就業訓練、回流教育、工作學習、生涯發展等,並提供職訓津貼。
(3)就業媒合:轉介及協助就業。
(4)以工代賑:結合政府、社區組織、宗教及其他非營利團體,提供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的過渡性、支持性工作。
(5)交通補助:補助職訓期間往返之交通費用。
6.助學措施〔主協辦機關: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求者,提供以下協助:
(1)建立學生中輟預警系統、通報作業程式,及輔導措施。
(2)引介政府、個人及企業團體、基金會所提供的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及就學貸款,以協助求助者及其子女完成學業,並減低其經濟負擔。
(3)提供課業輔導、課後照顧,及補救教學。
(4)提供工讀機會;
(5)提供學童午餐。
(6)協助學童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入學。
7.法律扶助〔主協辦機關: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1)轉介相關法律扶助。
(2)結合律師資源,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
(3)視需要補助一定額度之訴訟費用。
8.人身、財產安全保護〔主協辦機關: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求助者提供資料,儘速查緝詐騙集團、討債團體及地下錢莊,並保護求助者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窗口)
9.照顧服務〔主協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原民會、直轄市、縣(市)府〕
針對受助者家庭成員中有嬰幼兒、老人、身心障礙者,提供以下協助:
(1)協助嬰幼兒優先進入托嬰中心、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提供保母服務,並補助之。
(2)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或轉介機構照顧。
(3)提供家庭支援或重建計畫。
10.創業與理財〔主協辦機關:經濟部、金管會、勞委會、青輔會、原民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1)創業輔導:協助有工作能力之新貧或近貧者進行微型創業、地方特色產業創業,並提供經營管理訓練、諮詢服務及必要設備、資金之小額創業貸款,以利脫貧。(*勞委會、經濟部窗口)
(2)提供債務處理諮商,協助規劃償還方案。(*金管會窗口)
(3)協助改善財務管理觀念及行為。
(4)協助設立「脫貧帳戶」:參與脫貧計畫期間,求助者必須依規定設立指定專戶,政府補助或就業等報酬一定比例或金額存入本帳戶。鼓勵求助者建立理財觀念,延後消費、定期儲蓄、累積財產,以期縮短其接受社會救助的時間。
你可以參考上列資料,再到各縣市政府申請,記得先打電話
確認你的資格是否符合申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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