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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一篇文章提到家母說的"營利事業登記",

在此提供版友們相關資料,如果不幸遇到一樣的衝突時,

可以"於法有理"。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
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
 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我想,大部分的都是"手工業"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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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7-05-04
所以還是要登記的嗎 要怎麼登記呢?
David avatarDavid2007-05-08
得"免"依.... 所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