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社區大樓要調漲管理費,我是租戶,但這理是商業區分所以我開店作生意,結果管委會要修規約另訂一收費標準,簡單說就是要漲價啦,第一次區大流會,在開第二次區大要用1/5過,但第二次區大他們又修改原議案,結果沒過,但隨後主委又提臨時動議來過調漲管理費!請問依法這樣可以嗎?依公寓大廈管理調例規定第二次區大要用1/5過案子是要依第一次的原議案才行,臨時動議所過條款有法律效益嗎?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提臨時動議過議案嗎? - 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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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屬另提議案,非第二次會議之主要議題
自不得依第32條規定而為決議
另
依第32條而為之決議,為假決議
需於法定期間內,無半數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權比例之書面反對,才能成為合法之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