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師(員工)無故離職曠職 - 創業
By Michael
at 2015-06-06T04:11
at 2015-06-06T04: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eppermintC (薄荷C)》之銘言:
: 先看法條以及網路上的相關問答文獻
: http://www.104.com.tw/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egory/2/%E6%BC%82%E4%BA%AE%E9%9B%A2%E8%81%B7%E5%AE%89%E5%85%A8%E4%B8%8A%E4%BB%BB-%E8%AB%87%E5%8B%9E%E5%B7%A5%E8%87%AA%E8%AB%8B%E9%9B%A2%E8%81%B7%E6%99%82%E6%87%89%E6%B3%A8%E6%84%8F%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28%E4%B8%8A%29
: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
: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
: 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
: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
: 告之。」
: Q:勞工若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即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
: 會發生何種法律風險?
: A:參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判決意旨:「勞工依勞基法
: 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
: 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
: 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
: 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
: 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
: 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 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
: 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
: 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
: 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 再分析原PO的案例:
: 第一點:是否確實就職滿三個月?如果是的話,就有十天預告期義務。
: 第二點:從老師口頭告知要離職,到老師在班上公開宣布不授課是否逾十日?
: 若未逾十日,請看第三點。
: 第三點:在開放英檢課程預約之前,是否有印製文宣品?網站是否有宣傳紀錄?
: 宣傳品是否印製老師名諱?
: 學生是否都知道這位老師要教授整個完整課程?
: 學生是否願意舉證其確信該老師為該學期預訂授課老師?
: 與老師協商承接該班課程時是否有電子郵件紀錄?簡訊紀錄?
: 以上乃用以證明口頭契約成立。
: 第四點:打卡資料是否齊全?薪資領取是否有文書紀錄?
: 該老師是否有個人專屬(請補習班特別印製)之上課專用教材?
: 老師上課是否有錄影?是否有學生願意舉證老師親自上課?
: 以上乃用以證明雙方確實依照口頭契約進行商業上之契約行為。
: 第五點:學生退班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有【絕對相關】之因果關係?
: 學生退費是否有日期紀錄?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日吻合?
: 是否有老師終止教學日之全程影像紀錄(包含學生事後退費)?
: 在學生退費文件上是否有加註為何退費之文字記錄?
: 是否有學生願意出面舉證?
: 以上乃用以證明片面解約對於補習班照成之損害。
: 第六點:如果以上證明文件與紀錄都有保留,
: 請詢問相關法務專家,在該種案件勝訴之可能性高否?
: 第七點:若勝訴可能性高。請支付該月薪水。同時寄出舉訟文件。與之一搏。
: 若勝訴可能性低。請支付該月薪水。下次記得簽約。
別忘了還有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萬一雇主犯了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勞工是可以說走就走的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先看法條以及網路上的相關問答文獻
: http://www.104.com.tw/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egory/2/%E6%BC%82%E4%BA%AE%E9%9B%A2%E8%81%B7%E5%AE%89%E5%85%A8%E4%B8%8A%E4%BB%BB-%E8%AB%87%E5%8B%9E%E5%B7%A5%E8%87%AA%E8%AB%8B%E9%9B%A2%E8%81%B7%E6%99%82%E6%87%89%E6%B3%A8%E6%84%8F%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28%E4%B8%8A%29
: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
: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
: 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
: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
: 告之。」
: Q:勞工若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即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
: 會發生何種法律風險?
: A:參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判決意旨:「勞工依勞基法
: 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
: 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
: 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
: 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
: 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
: 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 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
: 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
: 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
: 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 再分析原PO的案例:
: 第一點:是否確實就職滿三個月?如果是的話,就有十天預告期義務。
: 第二點:從老師口頭告知要離職,到老師在班上公開宣布不授課是否逾十日?
: 若未逾十日,請看第三點。
: 第三點:在開放英檢課程預約之前,是否有印製文宣品?網站是否有宣傳紀錄?
: 宣傳品是否印製老師名諱?
: 學生是否都知道這位老師要教授整個完整課程?
: 學生是否願意舉證其確信該老師為該學期預訂授課老師?
: 與老師協商承接該班課程時是否有電子郵件紀錄?簡訊紀錄?
: 以上乃用以證明口頭契約成立。
: 第四點:打卡資料是否齊全?薪資領取是否有文書紀錄?
: 該老師是否有個人專屬(請補習班特別印製)之上課專用教材?
: 老師上課是否有錄影?是否有學生願意舉證老師親自上課?
: 以上乃用以證明雙方確實依照口頭契約進行商業上之契約行為。
: 第五點:學生退班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有【絕對相關】之因果關係?
: 學生退費是否有日期紀錄?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日吻合?
: 是否有老師終止教學日之全程影像紀錄(包含學生事後退費)?
: 在學生退費文件上是否有加註為何退費之文字記錄?
: 是否有學生願意出面舉證?
: 以上乃用以證明片面解約對於補習班照成之損害。
: 第六點:如果以上證明文件與紀錄都有保留,
: 請詢問相關法務專家,在該種案件勝訴之可能性高否?
: 第七點:若勝訴可能性高。請支付該月薪水。同時寄出舉訟文件。與之一搏。
: 若勝訴可能性低。請支付該月薪水。下次記得簽約。
別忘了還有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萬一雇主犯了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勞工是可以說走就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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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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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5-06-09T04:28
at 2015-06-09T04:28
By Oliver
at 2015-06-09T14:33
at 2015-06-09T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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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5-06-06T00:00
at 2015-06-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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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5-06-06T00:00
at 2015-06-06T00:00
當作是我第二事業工作,請問有哪些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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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5-06-05T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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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師(員工)無故離職曠職
By Anthony
at 2015-06-05T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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