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之前有請二個員工,要繳勞健保,我妹是登記的人,所以也用僱主的身分
繳勞健保。
但最近生意不好,把二個員工辭了,想把她本人的勞健保(好像是以三萬多來
算)給退掉,改用工會的。
但她本來的營業登記還想保留,打去問,一個小姐說不行,她就是要繳這個錢。
但是我那時不小心把她的勞保給退掉(而且還可以退)但健保還是維持公司負
責人的價錢(三萬多)來支付,才發現勞跟健保是分開來,不同體系的,請問
這樣我把健保也停掉(以勞保止付時期)把他轉到公所。
這樣我妹想保留她當初申請的公司營業登計,還可以繼續使用嗎?請懂的人解
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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