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9年12月份申請過一次(家暴),第二次申請在100年4月份因單親照顧兩個未滿6歲的小孩.兩次都準予扶助.請問我還可以再申請一次嗎???小孩學費要繳了.一推債務.因為兩個小孩上下課時間我根本找不到甚麼工作..每天的每天真的好累阿...還有請問上面有寫說[有效期限內得依本條例申請緊急扶助之外,並得依本條例第9.10及12條申請傷病醫療等補助]請問這次甚麼意思呢???可以不要複製文嗎!!我會看不董..謝謝
請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申請?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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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
兒童托育津貼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法律訴訟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
心理治療補助
驗傷醫療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 是短期的~~每次申請最多補助3個月~
你~~應該也有領『子女生活津貼1788元/月』吧?
醫療費用 則是健保自負額超過一定數額(五萬元)之金額後由社會局補助。
(有發生才能申請)
目前小孩上幼稚園年齡~~就可以申請: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向各公立托兒所報名時,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核准的公文,
以便安排優先錄取~
『兒童托育津貼』
(持特殊境遇家庭核准的公文,由幼稚園向教育機關申請)
參考台北市:http://www.bosa.tcg.gov.tw/i/i0200.asp?l1_code=43&...
(每1項~都按開來看)
桃園: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