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私下合解問題? - 事業
By Ethan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幾天妹妹不小心跟別人擦撞到..
不過對方也沒報警..
直接私下處理..
因為我妹沒駕駛但對方不知道..
當下先將對方的車牽去修理..
也帶對方去看醫生..
但對方到中醫時因為他的健保卡不能用..
所以對方就說沒關係他回家再找國術館就行..
我妹也載對方回家..
隔天車也修好了..我們也付清修車費..
對方也牽回家了..
過幾天後..
對方就打來說要要求醫藥費..
雖然不多..但之前他說不用的現在卻來要..感覺不是很好..
對方態度ok但就是要錢..
說他傷到脊椎(還沒看到他醫生證明)不能上班..
上班那些就算了..就說只拿醫藥費3000..
對方就跟我妹說..如果不賠就報警..
現在我們覺得當然能賠少點..因為真的沒有錢..
對方還說能分期付= =..
我們決定不管要不要付..
雙方都要簽合解書..
不過卡在妹妹沒駕照(就快有了)..
因為我們真的很有誠意要解決..
事發後也沒落跑..都有心解決..
那我們是該去調解委員會簽合解書嗎?
還有哪些該注意..
包含在合解書要的內容..
合解書是我們自己寫還是去那請調解委員會的幫我們寫呢?
不過對方也沒報警..
直接私下處理..
因為我妹沒駕駛但對方不知道..
當下先將對方的車牽去修理..
也帶對方去看醫生..
但對方到中醫時因為他的健保卡不能用..
所以對方就說沒關係他回家再找國術館就行..
我妹也載對方回家..
隔天車也修好了..我們也付清修車費..
對方也牽回家了..
過幾天後..
對方就打來說要要求醫藥費..
雖然不多..但之前他說不用的現在卻來要..感覺不是很好..
對方態度ok但就是要錢..
說他傷到脊椎(還沒看到他醫生證明)不能上班..
上班那些就算了..就說只拿醫藥費3000..
對方就跟我妹說..如果不賠就報警..
現在我們覺得當然能賠少點..因為真的沒有錢..
對方還說能分期付= =..
我們決定不管要不要付..
雙方都要簽合解書..
不過卡在妹妹沒駕照(就快有了)..
因為我們真的很有誠意要解決..
事發後也沒落跑..都有心解決..
那我們是該去調解委員會簽合解書嗎?
還有哪些該注意..
包含在合解書要的內容..
合解書是我們自己寫還是去那請調解委員會的幫我們寫呢?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By Kelly
at 2009-10-16T18:35
at 2009-10-16T18:35
本案茲因你妹[無照駕駛],強制險不予以理賠,但被害人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基金會申請到同項ˋ同額的理賠,再由基金會回頭向你們追償所理賠的金額。
只要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所以只要有意和解[務必要立下和解書],以防對方事後後悔,不滿額度不夠,再提告訴。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縱使是私下的和解,縱使沒其他證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用印的和解書,都屬有效ˋ都具有法律效率的。
縱使僅[簽名]未[用印],還是有效。
和解書"
雙方各持一份[即二份],警方[一份],若要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一份]所以至少要3-4份。
私下和解[不經訴訟之案件]有多種方式:
例如:
可自行至各大文具店購買[制式]和解書,依其規格填寫。
若怕會有問題,可向各鄉ˋ鎮ˋ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全國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有些與公所同地點不同樓層,有些不同地點[一般都與公所緊鄰],不管住哪裡都可逕行前往申請調解[免費]。
只要提出申請都會受理,由申請人提供對造的姓名ˋ住址,調解委員會就會排定調解開會日期ˋ時間,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假設雙方都已經達成協議,只要在上班時間內,與對方同時前往調解委員會,前往請求協助書寫和解書,任何區域的調解委員會,都會很樂意為你們服務的。
只要是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的就視同法院判決。
PS:現在大部分警局ˋ分局ˋ派出所,也都有與調解委員固定聯繫,你也可以至上開單位請求協助,雖然警員是絕對不會參與民事調解,但仍會協助民眾聯絡調解委員至警局書寫和解書。
本案恐怕沒你們想像的那麼樂觀!
現在就怕對方對你妹,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又不撤回告訴,被告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們]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Selena
at 2009-10-13T16:07
at 2009-10-13T16:07
所以憑你的良心處理吧,和解書要不要寫都不是很重要,因為寫了對你也不會比較有利。
對方要告你也不是那麼容易,記得跟對方表明,態度良好的跟他說,你們的預算是多少,給了之後沒有下次了,寧可上法院也不會再給了,自然可以解決。
2009-10-12 22:54:35 補充:
記得喔,和解書對你們沒有好處喔,以後就算對方告你們,說你們有給多少錢要和解,也千萬不要承認給過錢。
有問題再問我吧。
Related Posts
台南在地平價餐廳
By Olga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手機直營店職位問題
By Kelly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請教如何由命盤了解對方而調適自己心態?
By Vanessa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對方為男性 國曆民國65年12月18日早子時出生
我們兩人的命盤已註定
所以我要請教的是應該要如何互相維�� ...
裝設瓦斯管線
By Harry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想再桃園市開一家義大利麵店
By Suhail Hany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