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強制離職 - 事業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5-01-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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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想請教有經驗的人
目前本人在物業管理工作
因職涯規劃關係
欲於2/4跟主管提出我做到二月底(2/28)
今年公司過年時間是2/18...
但主管說如果有找到人
要求我做到15號的時候就離職(不一定領的到年終)
如果找不到人
要等公司補到人才能離職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5-01-31T11:22
您好,權益達人關心您
相信上面將條文列出來了,但是""請不要只看表面"",未避免以為我說的不一樣,就直接複製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時間,並不代表公司一定會讓你留到那時候走,有些公司說你想明天離開也行,這條文只是保障---你提出離職後,"公司最多能留你的時間"
(以上已經解決---找不到接手就不能離開這問題。因為找不到人是公司的問題不是你的問題)
2.你的公司也"主動"提出想要你離的時間了,時間也同樣符合勞基法,但是公司"必須開"非自願離職"單給你,並且"給資遣費"(若你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
但是我看不太懂你的敘述,為何2/4還沒到你已經知道主管說了什麼?你真的有發生這問題嗎,還是純粹問法規?
總之就是若你不是在2/28離職,公司要你提前走,就屬非自願離職,這樣說的話他就又要給你資遣費,所以他不會這麼做。但一般公司會怎麼做,順便補充一下,主管可能會跟你說,若真要非自願離職,我會寫得很難聽喔(上班偷懶阿...等),很多主管總是這樣逼退員工的!!!
所以該怎麼做準備呢?請跟我聯絡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5-02-03T01:08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提出的時間,請參照上述條文。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5-02-01T21:31
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
但年終可以跟老闆談看看 不可以說 不一定領得到年終
最好的辦法是 直接2/18再跟他說 只做到月底 會對你比較有保障唷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5-02-03T05:57
因職涯規劃關係<<<生涯規劃有差這10幾天嗎?
2月15號離職 讓你可以專心過年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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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5-01-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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