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長輩家中有房子沒有在居住了。我覺得空著有點浪費。
所以我把他做成民宿來經營,至於客群我搶攻比較低價的客群。
所以預算方面不高。但這比較偏向經營層面的問題不是我現在主要的問題,
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合法化的問題。所以是法規方面的問題。
不知道有沒有版上先進能幫小弟解惑的。
問題1: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
宿不在此限。
關於這方面我是不是沒辦法以自己的名義去做申請呢?
問題2:若我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我是不是也申請不到呢?
感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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