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權益~關於職災 - 事業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12-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七月剛到公司
在八月份因工作受傷
因治療休息將近四個月
有公司開立勞工門診單
並固定就醫
醫師開立乙類診斷證明
並按規定跟公司請假
在公司基於考量
要求我離職或上班

問題一
在治療休養期間
公司是否全額付出醫療金額&四個月全部薪資之補償金
問題二
如果我選擇離職
如果這種狀況我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申請失業給付嗎?
問題三
然後離職後
在公司退保後在勞保局加保再持續治療
是否可以請領勞保補助70%呢??
感謝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第一問題二:
三年內我有滿勞保年資八百多天
第二問題三:
在治療期間
只要是治療期間~公司退保
勞保局加保~不能請領治療金70%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佐陵!!!
回答非常專業
的確有幫助解決問題
感謝感謝!!!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1-12-11T03:41
問題一在治療休養期間公司是否全額付出醫療金額&四個月全部薪資之補償金
看看法規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
公司應支付必要性醫藥費用及作薪資補償.但勞保職業災害傷病
給付金額可抵充扣除公司應補償金額
問題二如果我選擇離職如果這種狀況我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嗎?
1. 可與公司協調是否以資遣方式離職
2. 如以資遣方式離職.可以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l4jv%2bG3S%2fg%3...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三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可以將勞保保在勞保局

3. 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llTgg55bO0%3d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4.失業給付的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5zQid3zgrw%3d
就業保險法

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失業給付在 45 歲以下可請領 6 個月. 45 歲以上可請領 9 個月

第十七條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不能與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同時請領

第二問題三:在治療期間只要是治療期間~公司退保勞保局加保~不能請領治療金70%嗎??
勞保局加保依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HzYVy%2f22IM%3d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五章其他保障 第三十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http://www.bli.gov.tw//sub.aspx?a=4XR6x35FlMw%3d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二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第七條

繼續加保者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給付。

繼續加保者依前項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給付期內,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失能或死亡者,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以職業災害保護法加保在勞保局可以繼續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失業給付為勞保投保薪資的 60% .45歲以下可請領 6 個月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可請領 二 年( 扣除在公司加保請領時間)
第一年 70%.第 二年 50%
可能以職業災害保護法加保在勞保局較為適合.加保前須先請領
過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加保在勞保局後繼續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不需原公司蓋章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1120801...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12-10T04:04
事情的處理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美吧勞基法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女性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依據上揭法律規定,勞工職業傷害醫療期間,雙方都沒有權利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你最好是要想清楚喔!別短視那一點點的失業給付了啦!再說,七月進公司,八月受傷,到12月在職也不過六個月都沒有,你最近三年內有累積365天的就業保險年資嗎?這一關過不了,是不符合申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呀!不懂就別兩眼老是做失業給付的夢了吧;問題一:的答案是「YES」,請看勞基法第59條的一部份條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問題二已經回應如前,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資遣勞工,勞工自願離職也不符合申領失業給付資格。沒有非自願離職事實,雇主主動或勞工要求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變成偽造文書詐領保險金喔問題三已經回應如前,勞保局要去你公司查緝時,你已經因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3條不在職了,萬一勞保局指控你跟雇主共同詐領保險金(繼續用勞保單醫療),到那時,你要如何向勞保局交代?就業保險本來是一個很好的勞工弱勢互助保險制度,但是就會有很多人每天都在兩眼瞪住這失業給付這筆社會資源,遭透啦
有手有腳,還會勞動,人還活著,錢慢慢賺就會有錢
搞不好吃上詐欺取財刑責
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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