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事法(10點)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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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9-04-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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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為XX大學的大一生,三人決定合開一家(好吃)雞排店
1.A出資,B出勞力,C出家裡店面,試問可否?
2.又是否要去申請成立公司,理由為何?
3.該申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4.A在公司未成立,雞排店試營運期間,決定退出,可否?
5.公司成立後B或C要退出,可否?
6.C退出後,又成立一家(真好吃)雞排店,請問(好吃)雞排店可以控告C嗎?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9-04-12T15:44
1.當然可以,這是內部工作分配,隨三人高興就好。
2.不一定,但是一定要到主管機關做「營利事業登記」,才可以正式營業,否則就是無照營業。依照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四條,一般公司、合夥組織、獨資組織等都可以為營利事業登記,可見不一定要開設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差異主要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要有二個以上的股東,有限公司只要一個;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要100萬元,有限公司只要5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自由轉讓,有限公司一般股東需經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轉讓出資。
換句話說,沒有說一定要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看ABC三人覺得怎樣比較適當
雖然BC沒有出資,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所以BC也是可以以勞務、管理作為出資的一種,而成為股東,也是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4.因為A是出資的股東,所以要看當初公司成立的章程有沒有禁止任意退出,如果沒有禁止,就可以退出。
依據─公司法第65條:「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5.這就要看當初是成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個我在第二題已經講的滿清楚的了
依據公司法第2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所以如果當初成立的是有限公司,那剩下一個人也可以存續,BC就可以離職。但如果成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BC就變成公司不可分的一份子,如果退出就剩下不到兩個人,公司就無法存續了。
6.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員工、經理人、股東,只有在職期間才有所謂的「競業」限制,請參照民法562條、公司法32條、公司法54條、公司法209條。一旦離職就沒有這個限制存在,所以並不能控告C。除非在成立店家之初,C有簽約說一旦離職不能再成立雞排店,否則他要去外面開是不能阻止他的。
  至於你可能有疑問的是C開設的雞排店,名稱與A的雞排店類似的問題,這個會有商標法跟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但是「真好吃」、「好吃」這兩個名稱都過於普通,很難形成一定的商譽或是名譽。比較有可能的是公平交易法20條,就是使人誤信、混淆公司名稱。但是老實講這兩個名稱實在不具備商標識別性跟特殊性,因此很難構成所謂的誤信商標、公司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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