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問題(不發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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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9-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於5/3號正式再台北市東區一間牙醫上班
在面試時並無談到試用期的事情
8/28上到一半被解雇
在8/7雇主有跟我說:
3個月試用期已經過了!你還有一個月的時間要好好表現
而我一直謹記在心想說
這可能是一個測驗!要好好加油
結果8/24他又跟我說:你還有一個禮拜的時間好好加油
然後我就想是該要準備驗收成果了
然後我8/28號是早上到下午的診
結果中午剛過完正準備下午的診
他就跟我說你不適合我們牙醫,這是你這個月的薪水,你可以打包東西離開了
我覺得很傻眼
再工作期間我並沒有做出任何違反法律或道德之事
他說他解雇的原因是他覺得我沒有對病患用心
沒有叫病患的全名
可是健保局規定不得叫病患全名以保障隱私權
而且我上個工作是在中醫診所上了快2年的班
怎麼可能會對病患不用心
大家都覺得我很親切阿
我覺得很不服
在收拾行囊後我有要求給予資遣費
但他說這是試用期間無法給予資遣費
可是現在不是沒有試用期了嗎?
而且他勞保也沒有再我上班第一天就保
連兼職人員他也沒有幫他們保勞健保
我覺得是否有逃漏稅之意圖阿?
結果我去跟勞工局申訴
他好像本人不會去直接找律師跟我談
我覺得很害怕耶
我明明只是一個小小的勞工
哪有錢請律師
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如何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而且我資遣費明明少的可憐可能只拿到1.2千而已
老闆有必要這樣???
已更新項目:
我的薪資是25000
投保17280(不確定)
領薪水並無簽名也無轉帳
直接領現
離職也無簽署離職書
他8/28把我解雇
我8/30去勞工局申訴
Tags: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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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0-09-05T19:59
1.勞基法內沒有所謂試用期,而且5/3日上班至8/28日也過了3個月試用期,8/28把你解雇,並沒有事先預告.依據勞基法公司要在10天前就通知資遣你,否則要付你10天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還要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你。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我的薪資是25000元投保17280元(不確定),這打電話或至各地勞保局查詢你投保資料明細就知道了,領薪水並無簽名也無轉帳直接領現,但總有薪資單吧!,這是以多報少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過98年9月2日
勞保1字第0980140405號令
修正發布施行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罰鍰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勞工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繳納。

四、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日止(若迄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通知罰鍰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
五、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

非自願離職書的用途
就業保險法: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二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 三十公里 以上。
2010-09-09 20:02:21 補充:
如果勞工局和僱主協商破裂,必須到法院進行訴訟時,勞工局有勞工法律訴訟專案可以申訴訴訟費及律師費用由勞工局負擔,勞工本身不用負擔費用請放心!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0-09-06T20:04
勞基法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所以妳不用擔心領不到資遣費用,他是按照你工作年資比例下去算,領多領少而已,
而遣散人員需事先告知,不然還要加發好像7~15天還多少的預告薪資補償,
一樣也是依年資+投保薪資下去算,我忘了這叫啥米但我領過這個...
健保不一定要幫員工投保,但勞保卻是一定要幫員工投保的,所以妳也可以針對妳和工讀兼職沒有勞保進行檢舉,
勞工局會派人幫你和僱主協商,也不會讓妳一個人自己面對律師,而是律師面對勞基法..
妳如果真擔心可以詢問勞工局協助的人員看妳需要分擔什麼費用嗎之類的,
建議妳可以準備錄音工具可以出其不意的錄下一些失言的話,對妳都很有益.
因為這些失言可能可以讓僱主的行為證實為惡性行為,將來就算是要訴訟也對妳較有利.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0-09-05T19:24
資遣費您診所需給,在勞基法內沒有所謂試用期,叫您上班您就是員工,依勞基法17條:雇主依前條(16條(另16調第二項雇主沒事先預知要解雇您,這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還需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您得收集多一點對您有利的證據好嗎?另外,您不是在台北市嗎,沒錢請律師,不是還有市議員及民意代表,快選舉了應該會有人幫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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