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生活費給付問題 - 事業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有關離婚給生活費的問題,我大哥跟他前妻離婚大約7-8年了,有兩個小孩,離婚時給他買了一棟透天房子加兩佰萬 的現金給他,而且每月還給他兩萬元的生活費,而且小孩的上課費用跟補習費都是我大哥繳,他前妻也不去上班,離婚小孩不是共同養的嗎?我哥之前都有按時給他錢,最近因生意不好收入不多,大哥是開小吃店,要付小孩的補習費還有媽媽80歲要養哥是獨子,最近因收入不佳所以有兩個月沒給他錢了,他就去法院告我大哥了,有收到民事訴訟的單子了,不理會的話怎樣嗎?會變成刑事責任嗎?謝謝願意回答我的人
已更新項目:
如果收到民事訴訟,不理會,也不出庭會怎麼樣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那有先收到民事訴訟調解單,如果不去可以嗎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4-10-27
不會變成刑事責任,給付生活費屬於債權約定,依題所述之情形你可以請你哥哥於開庭時向法官主張民法第227-2條情勢變更原則之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之規定
法院大多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之判決。只要你哥把當初約定時自己的經濟能力與現今社會整體大環境之經濟變遷,致使經濟能力產生重大之變化,然後提出相關證據供法官審酌,相信法官會做出對你哥哥有利之判決。
如需相關判例可寫信致信箱,我會整理後寄給你
2014-10-23 15:05:09 補充:
生活費與扶養費不同,雖同屬債權性質但前者是兩造之離婚約定條件,後者是法定義務,實際養育者對他造有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無需另**定
2014-10-23 16:21:34 補充:
不去開庭會因一造辯論下所形成的判決對你哥極為不利.當對方取的勝訴之執行名義.事情就大條了.所以叫你哥一定要去開庭.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0-26
民法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因為經濟上的問題,而無法付出扶養費,可以依上列法條協商所以前妻寄了協調單,建議還是去協調一下比較好,如果不去的話他可以要求強制執行進而查封您哥的財產
以上提供您作為參考,如有問題歡迎來信詢問,謝謝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0-27
你要去問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