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請問依照勞基法這樣說 如果禮拜六日固定休息 我們老闆也要發給員工這兩天的薪水嗎?
如果員工六日來上班 就是給兩倍 沒上班也要給錢?
這樣老闆不是虧大嗎 全公司沒上班沒賺錢 還要付錢給員工
不是做幾天就領幾天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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