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申請統編
但因為身分是屬於演藝團體
所以在申請統編時 似乎有分 營業用 跟 扣繳單位設立
這兩種拿到統編的方式 營業用是給 公司 行號等等
扣繳單位 google 似乎會說是非營利用
問了文化局跟國稅局說是"非法人" 在用的
國稅局跟文化局那邊我們應該是拿扣繳單位的先申請就可以了
報稅不會因為是拿營業用還是扣繳單位有差別
都要報營所稅的樣子 (有空再問清楚一點 因為有點複雜
想上來問問我們還有那些問題該問)
目前我們應該是會填扣繳單位即可
再來是借址 我們考慮要上網找提供借址的賣家
或是跟房東再聊聊看 是不是用部分無償使用 或是小坪數的租約
不知道租約對象是否須為我們登記的團體名稱 或是團員即可?
還是乾脆找原本就已經有登記營業的比較熟的店家呢?
不知道原本就已經有營業用登記的商店
如果借我們地址登記 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如果有什麼後續消息再上來跟版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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