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前終止房屋租約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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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和房客簽有一般制式租稅(文具店可買得到的那種),並收2個月的押金。但之後房客一直都拖欠租金2~3個月, 經催討後也只繳一個月的房租,已有好幾個月都持續欠2個月的房租。就法律上來說,是否可因此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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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d avatarEnid2009-07-12
一、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民法第44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亦規定甚詳。
二、依據上開規定,倘若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你應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若未依限繳交租金,則提前終止契約,倘若房客依然未交,則可終止契約,請求房客返還房屋並給付欠繳之租金。
三、綜上,一般的房屋租賃關係,民法等相關法律都有規定,必須依照其規定處理,若貿然訴訟反而不利,但相反的,若能在簽訂租賃契約時,以公證之方式辦理,則若有糾紛,可直接請求強制執行,而可免去訴訟之累,請參考!
Hazel avatarHazel2009-07-10
因為它有押金二個月,所以在法律上不算積欠房租二個月。而「積欠」是從押金抵完後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