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布對話紀錄前
很開心歐先生願意出來
這樣的確會比較省時間一點
既然你願意出來面對的話
希望你可以回答幾個問題
這樣才能解決眾人的疑慮
[事情大意]
歐先生找我一起創業,開口答應月薪五萬,分紅六四分
並進駐在他的育成中心裡,租金一萬二
公司化之前,投入了40萬做準備金
拆夥前,反說那是我跟他借的
包含我的薪水、公司其他同事的薪水、育成中心場地租金
公司經營期間,跟他老婆還有他安排的同事幾乎每個禮拜與我一起開會
所做任何決策,所花費任何費用,幾乎都是經過他的拍版
不料
公司經營八個月不見起色,要求我按6:4比增資
我不同意增資之後,開始寄存證信函要求我一個內搬走
(此時我仍持續跟他溝通,他則避而不談,安排會計與律師與我直接協調拆夥)
其妻子在臉書上不指名道姓的指稱我
欠錢不還,擺爛公司營運
為了穩住公司營運,我先付他40萬,把他投資的股份買回來
他同時附上代墊款項返合約,指稱之前的人事薪水、租金與準備金
都是關係人借貸與股東往來
事情的大意大概是這樣
歐先生您如果真的有心面對
以下這些疑慮,還請您不吝釋疑一下
讓大家看看到底是您心口不一,還是我觀念太差
1.為什麼當初找我合作前,開口給我的每月薪水五萬,後來會變成關係人借貸?
到底是給我的薪水?還是關係人借貸?股東往來?
2.您投資的樂法公司所有人事(含會計)安排,是否由您決定?
3.您老婆,還有您母公司的會計,是否跟您於合作期間持續介入樂法公司營運?
4.您是否說過,公司所有款項必須經您同意才能出款?
5.在公司營運資金快耗完要談增資時,您是否要求將您未納入股份的錢,一起納入股份?
6.在決定是否要共同增資前,也就是拆夥前,
您是否用漢陽育成中心負責人的名義,寄存證信函要求樂法一個月內搬離育成中心?
7.你投資樂法公司,請我當負責人,究竟是投資,還是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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