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 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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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IB6-OrT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時間: Sun Sep 8 20:37:41 2013

申訴案由: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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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並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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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訴求一:創業板板主群已就餘下未處置之使用者予以懲處,本判決書不再重議。

  訴求二:經查,板主群確有疏失,然則「藐視板規」尚不至於,
      組務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強相關處置,
      期望未來不會再有相關情事發生。

  訴求三:觀檢舉人 oca 所提之內容,板規 八-3 確有不完備之情況,
      板規 八-3 已裁罰 4-12 個月,後續 a~g 乃補充條目且另有懲處,
      一般來說若板規訂有細項,且細項附有懲處規範,
      則裁罰時應明列使用者之違規項目,並依之予以懲處,
      板主實施裁罰時採「累進」或「一罪一罰」皆可,本組並未設限,
      然板規 八-3 既訂有細項,則應以細項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論定。


  綜合訴求二及訴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時轉寄至檢舉人、板主群,並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補充判決:

  一、因應訴求三,組務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同時板主群應就受板規 八-3 懲處之使用者作出再議方可確保使用者權益,
    重新議處之階段應先行解除受該板規懲處之使用者水桶。

    不過板主亦得徵求受懲處者同意後,選擇保留原懲處。


  二、因應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結束之後,
    無論廢除與否,都應就板規第八大項及其細項之使用規則做出說明。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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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3-09-13
辛苦了………………………………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9-17
果然1988水準